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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媽店
日期:1898/11/5
「匪徒刑罰令」公布
鎮壓抗日軍的律令
日閥以律令第 24 號於 1898 年今日,發布「匪徒刑罰令」,規定不論其目的為何,凡結合多數人以暴行或脅迫手段以達其目的者,皆視之為匪徒,按左列各款定罪:
一、首魁及教唆者處死刑。
二、參與謀議或任指揮者處死刑。
三、附和隨從或服雜役等處有期徒刑或重懲役。
「匪徒刑罰令」全文共 7 條,兒玉總督根據「六三法」下達此「令」,無疑是想以「匪徒」之罪來加諸於「抗日軍」身上,以「蕩平」台灣的「叛亂」。
圖下為事件被押者出庭狀況:
「匪徒刑罰令」可說是台灣政治上最令人心驚膽戰的「惡法」,其對台灣同胞的殘酷殺戮,我們從 1902 年 3 月 4 日,「台灣總督」兒玉源太源對日本「帝國議會」的質詢報,可以知道:
「自 1896 年到 1903 年,以匪徒罪名受處分者,共有 5,330 餘人,其中宣判死刑,而處決者達 3,480 餘名,改隸以後被視為『土匪』而遭戮殺者,前後共達 1 萬數千人。」
這種漠視人權,草菅人命的「法律」,就是兒玉與後藤這一對統治台灣的「活寶」,對付義民的慘酷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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