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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2 02:59 pm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因犯貪污、瀆職等自殺 不撫卹
行政院院會通過「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由於教職員輕生自殺,可能是由壓力所導致,增訂教職員自殺死亡者,除了因故意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殺人罪,不予撫卹外,未來將可比照病故辦理撫卹。
年資未滿10年死亡 列入撫卹
現行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加強對年資短淺教職員的遺族照顧。過去教職員任職未滿15年因故死亡者,任職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半基數的一次撫卹,這次放寬到年資未滿10年者,依實際任職年資給予撫卹。
因公死亡標準放寬 增列過勞死
放寬因公死亡的標準,過去主要是指執行職務、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修法新增「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因辦公往返,發生猝發疾病致死」,將撫卹程度分成四個等級,最高可加發50%撫卹金。
撫卹金請領 修正為配偶優先
這次修法變更撫卹金的請領順序,原規定是以父母為優先,這次修正為配偶優先,其次依序是子女、父母、祖父母等。教職員死亡殮葬費用,未來也將比照公務人員,不再由教育部訂立。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撫卹時,除了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的年資應予扣除外,曾任私立學校校長及教師的服務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 本帖最後由 eee000 於 2010-7-23 05:02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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