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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研究] [司法官特考時事題] 司法官特考刑法,影射翁奇楠命案,申論警察行為如何論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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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3 22:04: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司法官考題影射翁案 警:不舒服

中國時報【陳鴻偉、蕭承訓/台北報導】

2010/08/23 03:33


台中角頭翁奇楠命案,因有員警在場,引發軒然大波,連上周舉辦的今年第二次司法官特考,也被改編入題;內容提及收黑錢的員警甲,著制服前往乙家收錢,結果撞上乙被仇家丙開槍打死,要考生評論甲「收錢」跟「見死不救」行為,情節與翁案雷同,引發警界譁然。

上周舉辦的司法官特考刑法第二題,提到甲為警察,對乙經營的賭場,連續索取保護費及乾股利潤,每月十萬元連拿十次,某日甲至乙家收錢,剛好碰到來尋仇的丙,丙開槍殺乙時,甲沒有制止,反而迅速臥倒躲避,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試題內容與翁奇楠命案大致相同,影射員警索賄收錢,案發時「見死不救」,不少基層看過題目,直言案子還沒破,感覺很不是滋味,認為「不太舒服、那壺不開提那壺?」

一名中階警官表示,翁案嚴重影響全國警察,內政部為此案訂了「黑道條款」,不准警察跟黑道有交情,現在連在路上跟黑道打招呼,事後如果沒有報告,被人發現也要記過,越變越嚴苛,起因都是翁案,「現在還被搞成考題,讓司法界討論警察對錯,難免令人感冒。」

考生間的討論也很熱絡。王姓學生說,看到題目馬上就覺得在指翁案;他認為甲員警涉及貪瀆,但槍擊案時身上沒槍,為了活命主張避難應該沒問題。但有考生認為,甲還涉及勒索、插乾股,還有人認為他見死不救,涉及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殺人罪。

對此,專案小組透露,目前涉案的三名關鍵分子,楊定融、林英豪已落網,只剩殺手廖國豪,有信心近期緝捕到案,畢竟翁案牽涉太廣,警方都希望盡快破案,否則連國家考試都來上一筆,對警察實在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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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角頭翁奇楠命案,成為司法官考試題材,對於當時警察未制止開槍,是否適用緊急避難行為?補習班解題出現分歧,一說指員警係特別職務不適用;另說則認為,依現場形勢,員警主張緊急避難仍有理由。但一致認為,題目包括多個概念以及面向,可以測出考生的實力,是近年來最有水準的題目。

解題老師指出,員警穿制服收保護費,雖然不是執行公務,但一般人會以為他是在執行公務,因此依據刑法第廿四條二項規定,警察職務並不適用緊急避難行為。

不過另有解題者認為,員警是否適用緊急避難行為,關鍵在於身上有沒有帶槍。若當時未攜帶手槍,或對方武力強大,實在很難要求員警有捨身取義的義務;即使員警可能用其他方式喝阻犯罪,但也僅是義務,所以認為緊急避難的主張,是有理由。

解題者指出,刑法圖利罪的要件,必須是明知,但員警當時並沒有使殺手得逞的直接故意,不符合明知的要件,因此員警見殺手逞凶未加制止,並不構成圖利罪,也不是殺人罪的幫助犯 。

法界人士也表示,翁奇楠命案發生當時,員警並未攜槍,也沒有穿著制服,殺手廖國豪不斷地射擊,武力強大,在場員警的確難以執行公務。


《 本帖最後由 eee000 於 2010-8-23 22: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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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8-25 16:34:18 |只看該作者
我是寫
1.警察甲穿制服外觀上有被期待行使警察職權,使其他可能為救助之人放棄救助,所以居於保證人地位,可能構成殺人罪之不行為幫助犯
2.就違法性討論,緊急避難不適用於有法律上義務之人,(我沒有討論通說...因為來不及寫完)甲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3.甲別無阻卻責任事由
4.小結-甲成立刑法271殺人罪之不作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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