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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福德街, 走在騎樓, 旁邊停放的機車就已經夠擠了, 還遇到一男一女, 在後面一直按鈴...
通常我都不會讓的, 如果是不管是機車還是自行車...
今天也不例外, 難道要我停下來穿插在旁邊的機車陣裡, 讓你們過嗎?
後來騎樓空了點, 她倆就超過去,
我被 "叮" 得有點不爽, 就說: "騎樓是可以騎車嗎?" (我還刻意把語氣壓下來, 沒很衝)
那女的反嗆說:"為什麼不能騎?!"
我就說: "那我們請管區來處理阿..." (最好不要啦, 因為這樣浪費社會成本, 只是當下真的不爽...)
她說: "那你去找阿!" (結果還是一路跑掉了, 可能是她男伴有提醒她...)
好吧, 能不能騎騎樓或人行道, 我多年前就上網查過了 (也多次請教過警察), 因為我騎腳踏車已經 30 年, 總要知道規則...因為記憶力不是很好, 加上這幾年自行車變多後, 法規可能有變, 於是我又上網查了一下:
2.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條文請見交通部網頁, 2010-05-05 編修的, 夠新了吧...)
第三條第三款定義: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所以騎樓包含在人行道內)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定義: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所以自行車包含在慢車類內)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所以慢車不能在人行道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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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自行車道是否行人優先真的就要看道德感了, 也比較有爭議, 此處先不談...
畢竟台灣騎自行車的人跟行人都有素質不高的, 不懂互相禮讓就會造成麻煩...
但人行道上, 法規已經明定不能騎成自行車, 硬凹的人請自己小心...
我也希望可以騎人行道, 因為我自己常騎車, 很了解馬路上實在危險!
但當大家真的要騎在人行道上時, 請禮讓行人, 不然, 可能的糾紛外, 還是可以吃到罰單的!
台灣人的道德水準真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我常常都會檢討自己做的事情, 甚至知道錯了, 當下就道歉,
可是太多積非成是的情況, 在台灣不斷上演, 我不是想當正義魔人, 但有時就是太不講是非黑白, 所以才造就社會這麼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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