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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文化] 魯凱族社會制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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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01:19: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部落組織概述
部落是魯凱族獨立完整的自治地域單位。由一個集中的聚落或數個毗鄰的聚落聯合而成。一個完整的部落,及僅以一地頭人為中心,皆率其傍系、臣屬、佃民等,構成一個階級統治組織形式出現;實際上多數社區內像排灣族部落相同,有兩個以上之地主頭人系統,以共同組成一多元性、複合之政治經濟與聯合防衛之部落。

魯凱族聚落的社會組織是由貴族及平民所構成,該制度有三大階層,即真正的大貴族頭目、貴族頭目、平民。而士處於貴族頭目之下,平民之上。貴族頭目擁有聚落大部分的土地,僅有少部分的公用土地是全聚落所共有。由於貴族頭目擁有獵場、漁區、農地及建地,因此使用者需向擁有該土地之地主繳納貢賦,貢賦除供給貴族頭目家食用外,亦具有社會救濟之功能(田哲益,2002)。

傳統時期聚落由頭目所統轄,統轄部落的頭目有土地的所有權及其租稅,尚有漁獲租,過路權租,釀酒禮,砍木禮及結婚稅等等特權,甚至還可徵平民勞役。至日治時期實施警察制取代了頭目之管理權屬關係,因此削弱了頭目的統治權、土地所有權和租稅等特權。光復後雖然國民政府實施地方自治,以村長、村幹事為行政制度的體系,但是頭目的地位仍然保有傳統習俗上的無形尊嚴。在每一個部落單位的構成系統,各自隸屬於兩種組織系統:一種血緣為基礎的宗教系統;另一種以土地領主與佃民關係所形成的領主權團體。兩種組織要素形成封建部落社會(田哲益,2002)。

凡是最初開疆闊土,劃定一領範圍而定居下來的頭人,被其所率領的社民擁戴為該部落之大頭人;但是一部落內常有兩個以上的地主頭人系統,稱之為副頭人。也有後來侵入的強大頭人,假若其勢力強大,則可奪取先進頭人的優勢地位,被並尊為大頭人。一個部落內若有兩家或三家頭人勢均力敵的時候,則一社內亦可並存成為兩部或三部組織的現象。雖魯凱族的地主頭人,雖亦有外社建立領主權而形成採地制度,但普通只限於毗鄰部落以內(田哲益,2002)。

而頭人系統在部落中的優勢地位,主要來自神話傳說中其祖先對於部落故地的「先占地位」。先占頭人家系若沒有後來優勢頭人系統介入的話,則單純如霧台貴族體系,否則便可能像好茶部落的貴族體系,最早立祖建家的頭人家系退居世族階級,後來的優勢頭人則成為部落的「頭人宗家系統」。頭人家系及一定範圍的旁系親屬可稱貴族,氏族階級以及平民階級是共同組成貴族制度的基本要素。貴族階級與世族階級彼此之間不只無隸屬關係,且有敵對意識,隘寮群與大南群的貴族階層制度中三個階層要素均齊全,唯獨濁口群的三個部落沒有中間的世族階級(衛惠林,1963;衛惠林,1965)。

魯凱族世族階級為獨立的系統,有異於貴族與平民的來源與神話,同時貴族因餘嗣分出而降級者並不經過世族階級便淪為平民,世族階級之餘嗣亦成為平民,長嗣繼承其地位。魯凱族的親族組織法則是不分階級的組織通則,亦即長子承家產、家系的地位,餘嗣分出降低地位為旁支的原則。此種繼承法則也與排灣相同,是與特權階級制度相互對應的,限制各種階級身分及特權取得的血親範圍(衛惠林,1963;衛惠林,1965)。

魯凱族部落組織除了貴族統治系統外,尚有平民選出的地域領袖以及軍事、獵團組織、祭儀組織等,專司部落中不同的事務,亦即血緣、地緣交織而成的部落組織,形成獨立完整的部落「自治單位」。魯凱族部落政治非只由貴族系統控制一切,但影響部落生活最重要的制度,仍以貴族階級制度及父系宗家世系組織為主。一般來說,在魯凱族傳統的部落社會中,階級制度緊密地與全部落之司法、軍事、政治等甚至宗教事務環合,而通常由部落貴族所召開的部落會議為決策的機關;一經決策之後的公共事務,便由有關的地方領袖負責執行,而由貴族頭目監督,並維持部落組織的運行(衛惠林,1963;衛惠林,1965)。

總體來說,魯凱族的部落是平民和貴族領主階級組織構出的部落組織,運作整個社會制度,也就是經由政治、經濟、宗教等力量,及其伴隨的種種祭儀、歌舞、禁忌、傳說,和各種地位象徵的符號等文化現象,建構了魯凱族文化的特色,並組織成一個自給自足的部落社會(衛惠林,1963;衛惠林,1965)。

親族組織
魯凱族親屬制度視為血族型親屬制度,無論其成員歸屬地位承繼或財產繼承等,均符合血族型親屬體系的分類標準。其最大的特性是親子關係以婚姻而非個人為計算的單位,無論父方或母方因何種因素再婚,所生的子女與前次婚姻可決定財產的歸屬,甚至非婚生子也能夠繼承財產,尤以長嗣為然。魯凱族的親屬組織是以家庭為基本構成中心,而家名(家氏)、家屋(家宅)和家系(家中成員)為魯凱族家庭組成的三個基本要素(王嵩山,2001;王長華,1984;許木柱、李壬癸、潘英海,1995;喬宗忞,2001;謝繼昌,1968):

(一)家宅

居住的家屋稱為「家宅」。魯凱族的家宅由長子繼承,無男嗣才由長女繼承。家屋不只是社會地位的象徵,也是一種財富,配合階級制度的繼承法則(長子)而承繼,以維繫社會制度。魯凱族人在繼承法則上,在一家宅出生的子女,以長子優先繼承,包括家屋、家庭財產等,子女出嫁於夫家從夫居,餘子在結婚娶婦後,必須分家另建家屋,另立家名。

(二)家族
居住在家宅內的人稱為「家族」。一所家宅單位內,或由一小家族─即由一夫一妻與未婚子女組成。或由一個直系大家族─即由父母與長子夫婦及其所出生之子女居住。

(三)家氏
每一家屋有一個家名,此家氏家號經命名後,不得再變更,不只代表這所家屋,且為象徵居住在此家屋者的姓氏。凡出生或居住在此一家屋(家宅)的人,對他人均以家名自稱,或在其名後連以家名。一經命名,無論改建或移住,除非完全絕嗣廢家,其家名將不再變更。而且魯凱族是以長嗣承家,每一家屋原則上由長子承居(同時也繼承家名),餘嗣分出,無男嗣時由長女招贅承繼。 直系承家者繼承本家,本家是生命的根源地,所以對本家的地位相當重視;旁系分出後自立為分家,與其本家維持階序關係。

階級制度
傳統的魯凱族部落為階級化的社會,形成世襲的制度,地位分明,可以因婚姻關係而提升或下降。各階層之中,還有細微的區分,個人的階層地位視父母雙邊的親屬地位與所出之家的地位而定,計算方式十分複雜,以名字表現出來。在婚嫁、結拜等建立社會關係的場合,雙方的地位決定交換品的內容。貴族階層有作為地位表徵的權力象徵,包括:家屋外的庭院、司令台、石柱、大榕樹;特殊的家名與人名;在家屋樑柱及山刀、煙斗等用品上刻百步蛇紋;服飾、百合花頭飾、羽毛頭飾、編髮、紋身等。階層的地位以創史神話為基礎,即貴族為最早人類的後裔,創始神話往往與太陽、陶壺或石頭有關。至於經常出現在雕刻、刺繡圖案中的百步蛇,其多認為是魯凱族的祖先,有圖騰之意味(田哲益,2002)。

魯凱族是個內部制度非常嚴謹的部落社會,粗分為貴族和平民二大階層,細分為頭目、貴族、士、平民四個階級,階級為世襲制度,魯凱族的社會階級制度是以貴族世家為中心。單系群社會,與排灣族的雙系群社會不同,排灣族貴族家系,由男女長嗣繼承家系制,而庶子婚後分出小宗,到了第四次分出,即失去貴族地位降為平民階級。魯凱族的社會階層分為貴族特權階級,成員多為地主的近親,以及平民兩大類。

因此,魯凱族的社會階級可細分為四個等級(田哲益,2002):

(一)頭目
魯凱族的社會制度分為頭目和平民,而頭目又分為當家頭目、小頭目(貴族階級)與平民。當家頭目是世襲制,其血緣命脈必須為具備當家頭目條件者,必須門當戶對同級婚,才可繼承此階級。頭目是部落的地主,擁有土地,包括山林、獵區、河流、花木、鳥獸等,皆為頭目的私有財產。頭目將財產分租給平民,形成佃民必須繳納穀糧以及食物的義務;而頭目再將貢賦透過餽贈的方式,回送一部份給需要救濟的平民,以達聚落內社會財富的再分配。

(二)貴族
貴族特權階級,因等級不同,所享有的特權就不同,成員多是頭目地主的近親,又分為二頭目及其他小頭目。可以耕種土地不必納稅。貴族的地位是世襲的,以宗譜上的次序決定繼承權。

(三)士
介於貴族和平民之間,社會地位次於貴族,高於平民。士為對部落有特殊的貢獻,功績受部落族人和貴族的肯定,如雕刻匠、打鐵匠。頭目會給予特別封號或賜予某些部落特權如戴羽毛、有階級的花環。其長子繼承士的階級,餘嗣則為平民。另外,部落大大小小的事情,貴族頭目不會直接介入干涉,他指定部落中的某一家為永久性的或為貴族頭目的代言人,專收貢賦,掌理siabakale所收各種食物禮品,這些都是屬於士的權利。

(四)平民
多為佃農,向大頭目租地耕作。所以平民有向頭目納稅的義務,納稅的內容不是金錢,而是自己耕作收成的小米、花生之類的食物;或是狩獵的肉品。平民若要取得使用權,則可以透過所謂的「特權讓予稅」方式來取得。魯凱族也盛行同階級聯姻的觀念,不同階級的婚姻關係也產生升降階級的情況。

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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