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單元
布農族屬於單會所制,即一部落一會所制,會所對於布農族來說,是部落組織及防衛組織,也是青年訓練的中心。衛惠林(1993)提及中部山地的父系氏族部落有一種原始的特權制度,係建立在首先開發部落領土的先佔特權上。布農族的每一部落單位承認某一個或少數的氏族,首先在社地上建立會所者的先佔權,而稱始建會所的氏族曰mailang tangus。
馬怡山(1985)指出傳統布農族的政治,其政治組織在相當程度上是重疊於社會組織的,而其社會組織可依生成原因分為兩種,一種是以血緣為基礎的親族組織;另一種是以地域為基礎的部落組織。此兩種組織要素的合理配合關係,即能夠完成依各部落的機制而發揮各種基本功能,形成一種自然的權力平衡。亦即以血緣為基礎的Siduh關係,與後來因分家、移動而形成的地域組織的結合,是構成布農族傳統政治組織與政治運作的基本單位─部落政治。
在傳統的布農族的部落社會裡,長老的統治是很普遍的原則,主要是因為他們在應付環境的生存能力與生活智慧上擁有豐富的經驗和知識,而較年經或幼小者,則必須依靠長老們的帶領、指導以趨吉避凶,自然形成了尊敬長者的傳統。
關華山等(2003)提及布農族的部落為一自治單位,居民共戴一位部落首長。首長是經部落會議,從各戶長老中選出。以經驗、才能為選取標準,無門閥制度。首長為部落習慣之守護者、部落會議之召集人與主席。一切重要事務,經部落會議決定後,交由首長指導執行。部落會議之成員為各亞氏族之長老與各家家長。
惟關於戰爭及部落防衛事務,則聽命於軍事領袖。軍事領袖係由作戰有功勳者選出。他在戰時為最高指揮者,平時則為集會所之領袖,故集會所與軍事領袖之家屋相連,又與敵首祭之有關事務相連。
布農族在整體部落事務之決議上,長者意見向來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此外,因個人能力之突出表現而成為出草或對外征戰的領導者,同時也是部落裡最具政治影響力的是Lavian。Lavian異於其他部落內的Liskadan(受委託者、領導者或代表人),Lavian的名聲和號召力常常是部落之最,主要負責各種有關聚落外與其他聚落或族群交戰媾和之事務、聚落性打獵、血族復仇等的同意與指引。由於具備Mamangan(很有體力和靈力)之個人特質和表現出眾,故隨其名聲而來的政治影響力是不可輕忽的。Lavian會同時是部落裡的Tanqapu Lusan(祭儀的「中心」、「起頭者」)。而要成為Lavian是必須具備有對敵情判斷、組織戰團與鼓舞士氣、宗教性的占卜等多種綜合能力(王樹兒‧犮剌拉菲,2006)。
身為Liskadan,必須要具備足夠的宗教儀式、農業生產與自然生態環境的知識,以及排解糾紛的能力。換言之,Liskadan的地位不但以個人獨特能力為基礎,更呈現領導權與宗教性質相結合的特色(王嵩山,2001;海樹兒‧犮剌拉菲,2006)。
家與親屬關係
(一)家族
「家」在布農人觀點中,基本上是一種概念,是區分人/我之間的一項準則,當他們在談到lumah時,會因為情境的不同,lumah所指涉的範圍也因此有所差異。在以往的口傳故事中,家的最初形式是由一對夫婦所組成的,後來因為子嗣太多了,所以要分家,不然家中會有人死亡以保持一定人數。布農人認為在氏族及亞氏族二個層次上,是由同一祖先衍生之後裔,也就是廣義上的同一家人;不過因為經過了很久的時間,親屬距離因此愈來愈遠(劉寧顏,1955)。
上述的說法,因著區域性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高雄地區的布農人不會把同一sidoh的人說是同一家人,甚至同一Kautusaan的人還會再加以細分,但他們也同意說同Kautusaan的各「家」(系譜記憶範圍內確記是由同一共祖的諸子所生之後裔),對於在臺東或在南投地區的布農人來說原是一「家」的。不過在敘述同一Kautusaan的各家之間的關係時,他們會有幾種說法:若在記憶中確定是由同一家分出者,稱為tasi-to-lumah;mai-tasi-to-lumah則是指已分家的原同一家人,但已不確定何時分家;而tasi-to-dani(用同一個灶者)則是指稱三代內(上溯至其祖父輩)為tasi-to-lumah者。直至今日,家的概念仍存在於布農文化的生活實踐中,最明顯的例子便是在分豬肉的情形(劉寧顏,1955)。
布農族的家族是氏族組織之基層單位,也是布農社會基本經濟單位與社會單位,其性質基本上是父系繼嗣、父系繼承、父長制、從父從夫居、大家族制。一個家族以共同居住於同一家屋、使用同一穀倉、在同一爐灶上炊食、共同工作共同享用為基本特質。典型之布農大家族常有三個世代以上的親屬三、四十人以上共同居住同一所大家屋內,每一對配偶分用一張床。以尊長指揮其卑幼輩共同工作、共同生活。昔時家人死亡即埋於室內地下,埋葬至無隙地時,即棄屋另建新居,故家屬的關係至死亡以後仍形影相依。父系同族年老者,或年少無依者,可以寄食於亞氏族,女性喪夫或離異則返回父族。無子嗣者可以由其族中收養繼子,與子嗣享受同等的繼嗣權利(劉寧顏,1955)。
(二)親屬
布農族行父系氏族制,保持氏族組織的分組非常完整。其原有的各個部落系統(社群),因為多次遷移而分散,而原部落的群名(如巒社)等,則已實際成為布農族下的亞群,成為布農人實際的認同與分類範疇。而各部落固有的氏族,也因為成員不斷的遷徙與重組,而分別定居於若干後起之部落,形成當代同一布農部落常有眾多不同社群與氏族的形態。但是其氏族的單位、名號、組織系統與社會功能,則始終保持不墜。一直到今日,氏族仍是布農族社會最重要的社會單位(丘其謙,1966)。
布農族的氏族組織非常複雜,不同的社群間又存有若干差異。一般而言,布農族的氏族組織可以分為三級單位,每個部落可以分為幾個聯族,聯族包含數個氏族,氏族又可分為亞氏族,亞氏族下則是無系名的父系世系群家族(丘其謙,1966)。
政治運作
布農部落裡有二位領導人物:一是主持農事祭儀的祭師,善觀天象、氣候並維持社會秩序、協調糾紛。二是軍事領袖,負責爭戰、獵首、血族復仇,是勇士,也是對外作戰的指揮者。不過,由於日治時期禁止出草及族群間的戰爭,聚落對於軍事領袖的需要大為減弱,往往只有在緊急的時候才會出來活動,平常只在全聚落性的焚獵活動上,才會出來指揮(丘其謙,1966)。
而從權力的角度來看,布農族是父系氏族社會,男性掌有極大的權力。傳統上布農族部落為一個自治聚落單位,新部落通常由舊部落之若干氏族分子定居於某一傍溪山腹或臺地,建立一個居住中心。其後同一部落系統(社群)或少數外來分子陸續加入,建立「男子會所」,遂形成一部落。
布農族為一父系社會族群,女性肩負著打理家務及織布的工作
圖片來源:桃源國中吳振源老師拍攝
布農族各部落居民共戴一位部落首長,各家長老選出一位部落首長。以經驗、才能為選出標準,無門閥或世襲制度。惟關於戰爭及部落防衛事務則聽命於部落之軍事領袖,由作戰功勳彪炳者選出,亦是終身職;戰時為部落之最高指揮者,在平時為會所之領袖。(丘其謙,1966)。
「尊長制」仍是布農族非常重要的權力核心概念
圖片來源:桃源國中吳振源老師拍攝
戰後至國民政府時代,改由選舉制度選出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然而,「尊長制」仍是布農族非常重要的權力核心概念。以今日的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為例,雖然現代國家的選舉制度提供了一套新的權力產生機制,然而對於氏族長老的尊重仍然實踐於卓溪布農族人的現實生活中。氏族長老對於公共事務的意見,往往能夠得到全村的認同與共識。而在打耳祭的祭儀中,也仍由氏族長老做為意見領袖,引領族人參與相關的活動(丘其謙,1966)。
另外,選舉制度的實踐行為仍然顯現出布農族「尊長制」的色彩。例如,當選的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通常是鄉內較為年長資深者,而在選舉的運作過程中,氏族仍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氏族成員的動員往往是當選的關鍵,氏族規模龐大,往往意味著更多的票源(丘其謙,1966)。
文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