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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通常聚落中的領袖人物有六類,第一類為貴族頭目,其人數視各聚落而有所不同;第二類為由平民中因公議而推舉產生的代表或領袖,一般多由各住區單位分別產生;第三類為聚落中有戰功獵績素孚人望的軍事領袖,亦因其經驗能力而為眾所公議推舉,異於世襲的貴族領袖;第四類為祭儀領袖,通常由聚落中特定的貴族家家長擔任,為世襲制;第五類為聚落中博聞強記、熟識聚落歷史的長老賢達;以及第六類為依賴特殊工藝技術如雕刻、刺青或修造獵具而得享地位的技術領袖(王長華,1995)。其中,聚落祭司及聚落內世襲性專司某些特定祭儀的貴族家,在年中定期和非定期的歲時祭儀裡,召集全聚落居民共同舉行祭儀(王長華,1995)。
日治時期,官方對於魯凱聚落採取間接統治的方式。大頭目在聚落中是日本軍警之下權位最高者,但大頭目失去了行使收取貢賦的權力,官方按戶均分水田面積而未賦予貴族特權,均造成土地不再是頭目和貴族的權力來源,其權威程度因而相對地受到減弱。國民政府遷臺後,在地方事務的管理上,行政官僚體系取代了世襲的社會階序制度,有錢有能者和高學歷者透過選舉或應考試服公職而掌有行政資源,進而對地方事務產生影響力。在競爭過程中,頭目和貴族並不佔有絕對優勢,平民也可能因有錢、有能力、或學歷高而握有行政資源。管理聚落的權限轉移至行政機關後,掌有行政資源的鄉長、村長、民意代表等公職人員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成為聚落新興領袖,頭目失去統率權。目前頭目尚保有的是收取攀升禮權和頭目家系命名權。1950年代後,基督教信仰陸續傳入,逐漸取代了傳統信仰,並否定原有神話,頭目和貴族的象徵性權威連帶地失去合法化基礎。由此觀之,信仰變遷和國家行政力量進入等要素的作用,是導致頭目和貴族之象徵性權威失效的主因(王美青,2003)。
文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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