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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與非穆斯林雜居早在先知穆聖時代就是社會現實﹐以後隨著伊斯蘭的廣泛傳播﹐既有生活在非穆斯林國家的穆斯林少數民族﹐也有生活在穆斯林國家的非穆斯林少數民族﹐因此﹐對待非穆斯林民眾的文化﹑信仰和習慣﹐不是什麼現代新事務﹐伊斯蘭早有固定的政策和制度。 這些政策和制度﹐先知穆聖時代有先例﹐後來的穆斯林賢哲和政權領袖都為後人樹立了榜樣﹐因為他們的依據是《古蘭經》和聖訓﹐形成固定了伊斯蘭法制﹐禁止毀壞任何宗教的崇拜場所。
根據當代伊斯蘭法學家尤素夫‧蓋拉達維博士的權威著作《在伊斯蘭社會中的非穆斯林地位》(Ghayr Al-Muslimeen fil Mujtama Al-Islami)﹐伊斯蘭政權對待非穆斯林和平居民有確定的法律保護制度﹐對他們表示寬容﹑仁慈和公正﹐禁止對他們任何形式的傷害。 真主在《古蘭經》中說﹕“未曾為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也未曾把你們從你們的故鄉驅逐出境者﹐真主並不禁止你們憐憫他們﹐公平待遇他們。 真主確是喜愛公平者的。 他只禁止你們結交曾為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曾把你們從故鄉驅逐出境﹐曾協助別人驅逐你們的人。 誰與他們結交﹐誰是不義者。”(60﹕8-9) 與穆斯林相處的非穆斯林﹐不是明顯的敵人﹐就是朋友﹐有責任對他們實行力所能及的仁慈和幫助﹐保護他們的生命財產和人身安全。
伊斯蘭是真主對全人類的憐憫和仁慈﹐不限於穆斯林﹐不因某些人信仰不同而剝奪他們應得的生存權利和行動自由。 在一個政權之下﹐凡是穆斯林所能享有的權利﹐非穆斯林不能例外﹐這就是真主允諾的公平﹐包括他們的宗教信仰和崇拜場所。 當年在麥地那﹐先知穆聖曾經同信仰基督教的納吉蘭人(Najran)有過協議﹕“納吉蘭人和他們居住區內的鄰舍﹐都是生活在萬能真主和真主使者保護下的居民。 他們的財產﹑宗教和教堂﹐不論多寡或大小﹐都受到真主使者的保護。”(根據阿布‧尤素夫著《Al-Kharaj》) 先知穆聖許可教堂在穆斯林禮拜前後敲鐘﹐“許可他們在白天和夜間敲鐘﹐只是在穆斯林禮拜時間除外。 許可他們在節日舉行揹負十字架行走的禮儀。”
伊斯蘭保護多種信仰﹐以信仰自由選擇為第一保證﹐並且希望不同信仰的人共同生活在一個社會中。 真主在《古蘭經》中啟示保護所有信仰者的祈禱場所﹐真主說﹕“要不是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那麼許多修道院﹑禮拜堂﹑猶太會堂﹐清真寺 ---- 其中常有人記念真主之名的建築物 ---- 必定被人破壞了。”(22﹕40) 先知穆聖歸真後的第一任哈里法阿布‧伯克爾指示為捍衛伊斯蘭出征的將士們說﹕“(你們所到之處)不許砍伐和燒燬椰棗樹﹐不許殺害動物和破壞樹林﹐不許傷害兒童﹑婦女和老人。 如果你們看到人們逃進祈禱場所去避難﹐保護他們在那裡和平祈禱。”
伊斯蘭政權對待非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保護他們的自願選擇﹐不許可以任何方式誘使或強迫他們改變信仰接受伊斯蘭。 這是根據真主在《古蘭經》中的明確啟示﹕“對於宗教﹐絕無強迫﹔因為正邪確已分明了。 誰不信惡魔而信真主﹐誰確已把握住堅實的把柄。 真主是全聰的﹐是全知的。”(2﹕256) 歷代的穆斯林領袖和學者都以此為執政綱領﹐真主的信仰自由啟示非常明確﹐是真主的命令﹐不容曲解或誤解﹐沒有任何借口或理由不執行或變化花樣。 既然保證非穆斯林居民的信仰完全自由﹐就應當允許他們有自己的信仰方式和崇拜場所﹐他們的信仰受到尊重﹐體現在對他們的信仰場所的認真保護﹐而不是虛偽地對待真主的啟示和命令。
穆斯林從羅馬人的佔領下解放了多民族共存的歷史名城耶路撒冷﹐當時的名稱是“伊利亞”(Iliya)﹐哈里法歐麥爾對那裡的民眾發佈的公告說﹕“真主的奴僕﹑信士的領袖歐麥爾保護伊利亞城內的所有居民﹐保護全體居民的生命﹑財產﹑教堂和十字架。 禁止對他們對教堂有任何佔據﹑拆毀或損壞的行動﹐也禁止對教堂的任何附屬物如十字架等有任何破壞。 教堂裡的信徒永遠不被強迫改變信仰﹐也永遠不受壓迫﹐也不許可伊利亞城內的猶太人進駐教堂。” (根據《At-Tabari﹐Tarikh》卷三﹐P﹒609)
對非穆斯林的自由﹐不局限於宗教禮儀﹐而且也准许他們保持地方的風俗習慣﹐尊重他們的信仰和習慣是對不同文明的寬容﹐伊斯蘭政權教育穆斯林必須樹立同非穆斯林和平共處的道德行為。 在一個穆斯林國家﹐非穆斯林的信仰活動和地方風俗照常﹐如佛教徒在節日裡高抬菩薩遊行。 穆斯林歷史學家特里頓(Tritton)說﹕“穆斯林歷代統治者對非伊斯蘭信徒的寬容﹐令人欽佩。 例如在伊斯蘭的城市中﹐許可基督教教堂正常舉行禮拜儀式﹐政府中容納非穆斯林的官職﹐如基督教徒和猶太人。 有許多非穆斯林商人成為富翁﹐政府保證他們的合法收入和財產安全。 城中的穆斯林﹐許可參加非穆斯林少數民族的節日和朋友聚會。”(根據《Khartubali》 by Hssan Ali﹐P﹒256)
根據《古蘭經》和聖訓的原則精神﹐以及前幾代哈里法依據先知穆聖的行政範例﹐對生活在伊斯蘭政權下的非穆斯林民眾實行信仰自由政策﹐伊斯蘭文明歷史形成過程中所演繹的伊斯蘭法學也對信仰自由和保護其他宗教崇拜場所﹐有一致的法學律例。 四大法學家都這個原則基本一致同意﹐哈乃菲﹑馬立克﹑沙斐儀和罕伯勒這些法學大師都留下了明確的論述﹐伊斯蘭世界不存在一個許可傷害非穆斯林居民的教派。 他們確認在伊斯蘭領土之內生活的非穆斯林﹐都是穆斯林的鄰舍和同等居民﹐受到同穆斯林一樣的保護﹐穆斯林必須以真主﹑使者和宗教的名義保護他們的平等﹑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甚至不許可對非穆斯林有不尊敬的言詞。 在這些居民受到敵人攻擊時﹐穆斯林有責任派遣軍隊保護他們﹐如果穆斯林讓他們受到敵人任意欺凌﹐就是忽視真主的法令。 著名的哈乃菲學派大學者卡邁爾‧胡曼姆(Al-Kamal ibn Al-Humm)在他的著作中說﹕“哈乃菲學派的法制規定﹐禁止任何穆斯林破壞寺廟﹑教堂和祈禱場所。”
在伊斯蘭的所有經典和法典中﹐或在任何一個伊斯蘭政權的憲法中﹐從來没有過毀壞寺廟或強制非穆斯林入教的規定。 從最早的麥地那穆斯林公社一直到公元1924年最後一位奧斯曼哈里法被迫宣佈退位﹐在伊斯蘭一千三百多年的歷史長河中﹐從來沒有任何一個伊斯蘭政權宣佈禁止其他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制和措施。 信仰自由和互相尊重是伊斯蘭自古以來的一貫政策﹐從先知穆聖時代開始﹐歷代王朝和歷朝官員必須遵照執行。 從理論到實踐﹐歷史證明凡是穆斯林有能力控制局面的地方﹐絕對不會發生毀壞其他宗教場所的不幸事件﹐因為伊斯蘭對待非穆斯林的開明政策﹐充滿了真主的仁愛恩德和人道主義精神。
今日世界上﹐許多地方發生文明衝突﹐長期忍受西方殖民主義壓迫的穆斯林地區﹐許多地方處於無政府狀態﹐出現某些野蠻行為﹐他們破壞寺廟和教堂﹐粗暴對待非穆斯林民眾。 根據當代著名法學大師蓋拉達維博士的意見﹐我們應當劃清一條界限﹕一邊是明確無誤的伊斯蘭保護非穆斯林居民的原則﹐另一方面在穆斯林人群之中有少數思想極端狹隘的無知民眾。 那些違背伊斯蘭基本人道精神和野蠻破壞其他宗教祈禱場所的人﹐是穆斯林的內部敵人﹐他們對伊斯蘭文明的破壞性超過伊斯蘭的正面敵人。
追查任何一個地方發生衝突的地方﹐寺廟或教堂遭到襲擊和被焚燒﹐衝突的原因不是宗教﹐而是涉及許多其他原因﹐例如經濟﹑政治或歷史仇恨。 當伊斯蘭的敵人利用宗教發動軍事入侵或經濟掠奪的時候﹐散佈宗教仇恨﹐煽動民族矛盾﹐激發當代人民的激憤﹐反抗的形式脫離伊斯蘭法制常規行為。 蓋拉達維博士告誡人們要劃清界限﹐目的是﹐莫將政治與社會問題與宗教精神混為一談。 當今世界上有許多不幸的事件﹐既有以宗教為幌子﹐披著宗教外衣做些見不得人的勾當﹔也有人把正義的抗戰歸於伊斯蘭“好戰”與“恐怖”﹐而對根本原因和真相卻金蟬脫殼﹐轉移視線。
文出:伊斯蘭之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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