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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的經文提出的禁食物品中, 首先是「自死物」, 即在自然情況下而死亡的動物、 飛禽, 也就是說動物未經人們屠宰或捕獵而死亡者。
近代思潮, 有時會問到伊斯蘭教對人們禁食自死動物的道理:為甚麼不利用其肉食, 郤將它丟了?
我們的答覆是:伊斯蘭教對於禁食自死動物是有其重要哲理的。
健全的天性是嫌惡死物, 牠被認為是一種污穢。 全體有理智的人們都把吃自死的動物肉看成是與人的尊嚴格格不相容的卑劣行為。 所以一切天啟的宗教信徒都把自死物列為禁忌品。 非經屠宰過的動物, 大家都是不願吃的, 即使屠宰的方式不同。
穆斯林在自己的一切事務中, 都養成有目的、 有意志的良好習慣。 他所獲得的任何東西, 或取得的任何成果,無不是經他本人趨向將自己的意念, 目的和努力趨及以後才甘願享受。 那就是說, 宰牲──使動物從自死方面排除──是為要食其肉而使牠死亡。 恰如真主不願意人們吃他們所沒有意圖吃牠, 也不想吃牠的食物, 例如自死之動物。 至於屠宰過和獵捕的動物, 其肉之所以可吃, 是因為事先有了人之意圖, 努力和一定之操作。
在自然情汜下而死亡的動物, 通常是出於這樣的一些原因: 痼疾、 遭遇意外的災害、 吹了有害食物而中毒、 或其他同樣的事故而致命。 這些情況, 就不能保證死了的動物不會有危害, 比如十分衰弱、 年老、 自然解體等而死亡了, 全身都有毒害物質。
我們人類是高級動物, 真主禁止我們吃自死動物, 而讓我們有機會去享有更多的活生生的動物和飛禽, 以便從牠們取得營養, 這也是真主對這些動物的一種慈惠。 因為正如【古蘭經】所描述那樣, 動物也像我們一樣, 是有其族類, 這在曠野和許多場合下都顯而易見。
人們是希望自己能有管理動物的本領, 此禁令可鼓勵畜牧者保護其動物, 不要讓牠們受到疾病、 虛弱的侵襲而致死亡, 從而給自己有損失。 但是自己所畜養之動物一旦有病, 就迅速給牠治療, 或者就以屠宰給牠早早安息。
禁食血液
【古蘭經】的明文禁食的第二種物品,就是血液, 即由動物身上流出的血。 有人問伊本·阿巴斯:「脾臟可不可以吃?」 伊本·阿巴斯說:「你們吃吧!」 大家問:「那是血啊!」伊本·阿巴斯說:「真主只禁止你們吃血液。」 禁食血液的原因, 是因為血液是污穢物質, 清潔的人性所嫌棄, 而且像自死的動物一樣, 是令人懷疑危害健康。
蒙昧時期, 阿拉伯人中不論誰, 當其飢餓時, 他就找來一塊鋒利的骨頭或其他利器, 刺其駱駝或其他動物, 把被刺而流出的血液匯集起來,一飲而盡。 對此, 詩人艾阿史勸道:
你當謹防自死動物, 不要接近牠。
你不要拿鋒利的骨頭, 使動物流血。
放動物的血, 既傷害了動物, 又削弱了牠。
禁食豬肉
(3) 豬肉是【古蘭經】所禁戒的第三種忌物。 因為健全的天性, 視豬為極污穢之動物, 而十分嫌惡。 因為眾所周知, 一切垃圾、 廢物和骯髒的東西,郤成了豬的最可口、 最貪求的食物。 所以現代醫學確已證實, 吃了豬肉,在許多地區, 特別在熱帶地區, 危害性很大, 而且科學的實驗已經肯定吃豬肉, 是引起許多致命的寄生蟲病的原因之一。 誰也不知道, 科學將要在明天給我們揭示出比我們在今天對這些禁戒食物, 認識得更多的奧秘。 因為真主派其使者來表明祂的以下論斷是十分可信的:
「衪禁戒他們吃污穢的食物。」──(【古蘭經】七章一五七節)
有的專家還說:「長期堅持吃豬肉, 必然會削弱人們冒犯猥褻言行和其他非法行為的羞恥感。」
禁食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動物
【古蘭經】禁戒的第四種食物, 就是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動物, 就是說, 在宰牲時, 不是誦真主之名, 而是提記偶像等真主以外其他事物、 人物的名字。 這種情況下所宰的牲畜, 是穆斯林所禁忌的食物。 多神教徒, 當其宰牲時, 他們是向著被宰的牲畜紀念他們所崇拜的偶像, 例如「拉特」、 「阿撒」(註) 等之名稱。 這是向真主以外的事物獻祭, 以誦非真主的尊名做功修。 所以此外禁戒的原因, 是純宗教的, 是為了確保認主獨一這一學說和信仰的純潔, 同時對抗各種領域的多神思想, 偶像崇拜。
(註) : 「拉特」、 「阿撒」是阿拉伯語, 「al-Lat和al Uzza的音譯, 與「默那特」「Manat」並列為古阿拉伯人崇拜的女神, 見【古蘭經】53章19-20節。
真主創造了人類, 並為人類駕馭了大地上的一切, 制服了各種動物, 允許人們為自身的利益而屠宰牲畜, 但是當屠宰時, 務必誦讀真主之尊名。 屠宰牲畜誦讀真主之尊名, 是表示屠宰者對此活生生的動物, 要採取這一行動, 是奉真主之命令, 並博取真主的喜悅。 所以如果屠宰牲畜, 而誦非真主之名, 那麼, 就注銷真主之命令這一意義。 這樣被屠宰的牲畜, 應該是被禁食的。
幾種死亡的動物
在前面提到的幾種禁食物品中, 已經概括地說到幾種自死的或被致死的動物, 【古蘭經】筵席章已作了分析, 即:
(5) 勒死的, 就是用繩子緊絆脖子、 或將其頭卡入在一個狹窄的地方、 或用類似的辦法, 以造成牲畜窒息而死亡;
(6) 捶死的, 就是用棍棒等工具活生生地把牲畜打死;
(7) 跌死的, 就是牲畜從高處摔落下來跌死。 跌入井裏摔死的也屬這一類型;
觝死的, 兩牲畜相觝, 造成死亡者。
被野獸吃剩, 牲畜被野獸咬傷而死, 或被其獵獲後, 吃剩的。
真主在提到以上五種禁戒的肉食物之後, 接著說到:「但宰後才死的, 仍然可以吃」, 就是說上述五類性質的牲畜, 遭到外來致命尚有一息生機存在時, 人們應當把牠們加以屠宰, 通過屠宰, 使其成為合法食物。
在知道我們所談的這些事實的正確性之後, 那麼, 一息尚存的牲畜, 經過一宰就足以成為合法的食物了。 據阿里·伊本·阿布托利卜傳述:「對於捶傷、跌傷、 和觝傷的垂危牲畜, 其手腳還在蠕動, 而你們能趕上屠宰時, 你們應當食之。」 又據阮哈克傳述:「蒙昧時代的阿拉伯人都吃自死之動物, 到了伊斯蘭教來臨, 真主才禁止他們吃這些死物, 但是其中宰了以後的, 還是可以吃。 「所以趕上垂危的牲畜, 只要其腳或尾巴、 或眼皮還在活動時, 就應當加以屠宰, 而成為合法食品。」 (著者原註: 一部分教法學家說:「垂危的牲畜, 必須還有穩定性的生命, 其標志就是, 宰時血液會溢出, 以及頑強的震動。」
禁食這些自死牲畜的哲理
禁食這幾種牲畜的哲理, 除了預料會有危害健康以外, 也就是我們曾談過的, 與禁食自然死亡的動物那樣的哲理。 這裏就無須重贅。 因為制定教法的睿智的真主教導人們要關心動物、 同情動物、 維護牠們, 不要忽略, 以致動物發生窒息、 跌倒、 摔傷、 或者任其互相觝撞而傷亡; 更不可以用棍棒懲罰牠們, 以致被活活打死, 有一些狠心的牧人是時常這樣對付牲畜的, 特別是雇來的牧人, 對待牲畜, 尤為殘忍, 他們有意在牲畜之間挑動角鬥, 誘使兩頭牛、 或兩隻羊, 互相觝撞,至到兩敗俱傷亡, 以此為樂。
因此, 教法學家們以明文確定:被觝死的牲畜是非法的食物, 應予禁戒, 即使牠是被角觝傷而後通過屠宰流了血液。 因為據我的認識, 禁戒這種食物, 其目的是對於放任動物自相觝撞以致死亡者的一種懲罰。 把這種食物對他定為非法, 以作相應的回報。
至於禁食野獸吃剩的, 其哲理除了與第一種禁物一樣外, 還有給人以的榮譽意義, 使其不屑於去吃野獸吃過的殘渣剩食。 原來蒙昧時代的人們, 對野獸吃剩的羊、 駱駝、 牛, 他們都吃得津津有味。 繼後, 真主禁止穆民大眾吃這類食物。
禁食在神石上宰殺的
(10) 在神石上宰殺的牲畜, 是詳細分類的第十種禁食物。 所謂「神石」, 就是被樹立起來的一件物體, 如偶像, 或象徵偶像的一塊石頭,作為被頂禮膜拜的對象, 原來設在克爾白天房周圍, 當時蒙昧的阿拉伯人, 就往往在這種神石上宰殺牲畜, 以此企圖接近神靈, 作出獻祭。
這種也是屬於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非法食物。 兩者都含有尊重偶像的成分。 但是, 又各有區別: 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 有時是為偶像群中某一偶像而宰, 不在偶像面前, 也不在神石上而宰。 至於在神石上宰殺的, 是指一定在那個表示偶像的石頭上, 或在其面前所宰殺者, 不意味著在宰殺時, 都誦讀非真主之名。
這種神石, 既然是設立在克爾白天房周圍, 也許有人會誤解, 在這種神石上宰殺牲畜, 有尊重天房的可能性, 於是真主為了消除這誤解, 而用明確的【古蘭經】明文加以禁食以這種方式所宰殺的牲畜, 即使牠是被了解為誦真主之名而宰殺者。
魚類、 蝗蟲被從死物中排除
伊斯蘭教的教律曾經把魚、 鯨, 以及其他水產動物排除於被禁戒的自死動物之外。 當有人問穆聖有關海水的問題時, 穆聖說:「海水是清潔的, 海中的死物也是合法的食物。」──(艾罕默德和幾大聖訓學所傳聖訓)
真主說:「海裏的動物和食物, 對於你們是合法的。 可以供你們和旅行者享受。」──(【古蘭經】五章九六節) 歐麥爾註釋這節天經說:「所謂海裏的動物, 就是人們從海裏捕獲的, 海裏的食物是指海裏自行拋出的。」伊本·阿巴斯也是這樣說:「海裏的食物, 是海裏的死物。」
據【布哈里聖訓實錄】和【穆斯林聖訓實錄】的記載, 查比爾傳述:穆聖從聖門弟子中派出一個小分隊, 發現一條大鯨魚,海水退潮後被擱淺在沙灘上死了, 小分隊的隊員們吃這條鯨魚, 吃了二十幾天。 後來他們返回麥地那時, 向穆聖敘述了這一情況。 穆聖說:「真主給你們從海裏產生出來的任何給養, 你們都應當吃。 如果你們還有鯨肉, 請給我們品嚐一下。」於是有壹位聖門弟子去拿來一點, 穆聖吃了。」──(【布哈里聖訓實錄】)
類似海裏的死物的, 還有蝗蟲。 穆聖從寬處理允許吃死蝗蟲。 因為對這樣小動物, 要宰殺, 是不可能的。 伊本·艾卜·奧法說:「我們與穆聖一同參加過七次征戰, 我們在一塊兒吃過蝗蟲。」──(除伊本·馬哲一人外, 五家聖訓集均有記載)
文出:伊斯蘭之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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