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699|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遺產管理人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1-9-15 01:09: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依照民法第1177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簡單來說,有一筆繼承遺產但找無繼承人時,應該由相關親屬召開親屬會議,選定一個可靠的管理者,來管理這筆暫時無人繼承之遺產。民法1179規定,遺產管理人應執行之職務有下列數種: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
  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也就是說,身為一個遺產管理人,必須要完整的保存財產,以將來繼承人的利益為考量來保存遺產,並且在此期間將繼承財產中所負擔之債務以繼承財產清償。別忘記,遺產管理人事可以請求報酬的喔,辛苦是會有代價的。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3 22:18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