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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買賣不破租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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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6 00:54: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現在的社會不動產買賣頻繁,許多人在租屋或買屋前難免會擔心不動產是否有他人可以主張權利,那麼會造成履行契約上的困難,也常常讓許多人在買屋前或租屋前有許多疑慮,民法經過修正後,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也對買屋者與租屋者的權利做一個明確的劃分,雙方的保障與限制明定於條文內。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此條規定是基於維持租賃契約之安定性及保障承租人之權益,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或設定用益物權予他人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時,承租人仍得以原租賃契約對抗第三人,亦即租賃契約具有物權的效力。

 比如說小丸子跟花輪租房子,兩人的租賃契約有約定期限,期限未逾五年,且此份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程序,那麼如果在租約約定的期限內,花輪將房子轉賣給小玉,這份租賃契約對於小玉依然存在,不會因為花輪將房子移轉給小玉而導致與小丸子間的租約失效,雖然買賣不破租賃保證承租人的權益,但是也不能將承租人的權益無限擴張,造成買屋者的損失,因此法條才設計了租賃契約需要經公證,定有期限且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以免買屋者過長時間無法取得使用權利,保障雙方的公平正義。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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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6 19:34:52 |只看該作者
這條法令所造成的漏洞相當麻煩阿
租賃契約不到五年就不需去公證
變成讓一些房屋"蟑螂"來勒索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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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6 21:51:28 |只看該作者
這條法令原始的立法理由
租屋者是弱勢
所以需要絕對保護
其實過度失衡的結果
再加上對不定期租約的過度保障
傷害正常經濟展
也有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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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0 12:20:33 |只看該作者
法律真的很難懂阿
一大堆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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