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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家暴風流男被休 還要吐出5200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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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1 00:27: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高雄地院審理身價共4億多元李姓夫婦離婚案,認為男方多次外遇又家暴,判決訴離的女方勝訴外,並審酌兩造剩餘財產分配,男方還要支付5200萬元。

  育有3名子女的原告李婦,告訴承辦法官說,丈夫近1、20年來外遇不斷,並對她和子女施暴,友人調解簽立切結書保證、罹癌後承諾不再外遇,96年9月間,趁她中風住院時,威脅交出證件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及設定抵押權,更拒絕支付其醫藥及看護費用,她於是聲請保護令獲准。

  辦法官指出,據李婦提出親密照片和情書,其夫的確與多名女子交往,還拍了婚紗照,94年又去中國做生意,卻去找小三,加上確有家暴等行為,構成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判決李婦勝訴。

  此外,李婦有存款、股票和不動產1億1000萬元,被告名下有大批不動產和存款,總金額高達3億4000多萬元,扣除3400萬元債務,還剩下3億1000多萬元,兩造剩餘財產差額近2億元,李婦有權請求5200萬元。


法律教室:

◎ 訴請離婚要件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本案件中,丈夫近三十年來不斷地外遇,甚至與外遇對象生下小孩,嚴重違背夫妻互負的忠誠義務,且又趁妻中風時置之不理,不為其支付醫療費用,並對其子女施暴,迫使李婦聲請保護令,上述行為恐構成民法第1052條離婚要件中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及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又李某諸多不當行為,確實已造成婚姻破裂的重大事由,兩造間已失去賴以維繫婚姻的誠摯、互信、互諒與互愛,更無法期待雙方繼續維持、經營婚姻,因此法院判准雙方離婚。

◎ 夫妻財產分配
離婚時,如果原先夫妻間未以書面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那麼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是夫妻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按民法第103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這裏要注意二點,一是限婚後增加的財產才必須列入分配,婚前的不必,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必列入分配

綜上所述,李姓夫婦總資產扣除掉負債後平均分配,妻可再向夫請求5200萬元。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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