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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對少女伸鹹豬手 公車之狼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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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9 00:43: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陳姓男子今年9月間在新北市搭乘公車時,涉嫌伸「鹹豬手」強摸少女大腿,遭乘客發現後扭送警局。板橋地檢署今天偵結,依強制猥褻罪將他起訴。

  檢警調查指出,36歲的陳男今年9月間在板橋捷運站搭乘1輛開往土城的公車時,故意坐在1名長相甜美的高職生隔壁。

  陳男先將身體緊貼女子,再伸出「鹹豬手」掀起少女裙子,撫摸少女大腿。少女嚇得不知所措,只好默默地將身體往窗邊移動,陳男卻不以為意,不斷靠近女子,持續撫摸少女大腿達3分鐘。

  檢方表示,同車的李姓女子發現後,上前制止並高聲呼喊「有色狼」,司機獲悉後緊閉車門,欲將陳男送往派出所,陳男在公車行駛途中,還硬開車門企圖「落跑」,遭多名乘客攔阻,最後仍被眾人壓制,扭送警局。


法律教室:

刑法上強制猥褻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是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指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

有所謂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若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是猥褻行為。

強制猥褻罪的法定刑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量處最低刑的有期徒刑6月,否則是不能易科罰金的。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強吻另一個人,或在公車上摸人屁屁,而這個人有前科、或犯後不承認、或沒有和解、或被害人堅持不原諒他,那麼在吾國司法實務上會認為不宜量處最低刑,因為最低刑表示情節最輕微,也就是說上述的情況,一定比「沒有前科、犯後自始承認、賠了錢、態度很好、被害人又表示原諒」的情形嚴重一點,後者可以量處最低刑,為了顯示量刑上的曲別,前者就不宜量最低刑了。換言之,刑度最少是有期徙刑7月,不能易科罰金,一定要去坐牢。

近代刑法之立法原則,大抵採用相對法定刑與絕對宣告刑兩種原則,其目的無非在求罰當其罪。但犯罪情狀複雜,如何才能適當地審酌,各國多有審酌標準與伸縮範圍之規定,這就是科刑的標準,又稱量刑的標準。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例如殺人之動機是出於復仇或謀財害命或出於義憤,皆是法官必須考量的。
(二)犯罪之目的:例如竊盜是為了揮霍或是看病。
(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例如是否基於義憤而殺人。
(四)犯罪之手段:例如用殘暴之手段殺人。
(五)犯人之生活狀況:例如富裕或失業。
(六)犯人之品行:例如是素行溫和或是偶然傷人。
(七)犯人之智識程度:即犯人辨別是非的能力,例如是否知法犯法。
(八)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例如是平常即有夙怨或是同事朋友。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即犯罪對外界所生之影響。
(十)犯罪後之態度:例如是否配合或是否有後悔之意。

本案件中,陳男到案時坦承犯行,檢方偵辦認定陳男涉犯強制猥褻罪嫌,依法將他起訴,但依據刑法第57條之規定,考量被告認罪,且被害人父親表示願給自新機會,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1年。

來源:聯晟法網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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