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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破産者支配或出售自己的財物
破産者有財産而不能還債時,法官應該制止他擅自支配財産,這是針對債權人和部分債權人要求還債,以他們受害的情況而宜。如果破産者拒絕出售自己的財産還債時,法官有權替他出售他的財産,這種出售有效。
馬立克之子克爾布的傳述:頡白裏之子穆阿茲是位慷慨好舍的青年,他爲自己未留下任何東西,他經常借債,至直資不抵債,於是他來到穆聖跟前,央請他向其債權人求情,(結果,他們拒絕免債,)假若他們有讓免債務的可能,會因穆聖的說情,讓掉穆阿茲的債務。最後,穆聖出售了穆阿茲的財産還清了他們的債務,致使穆阿茲身無分文。
紹卡尼說:根據此段聖訓中穆聖禁止負重債的穆阿茲支配自己的財産的實例,限制所有負債者支配自己的財産。法官可以出售債務者的財産還債,無論其財産能否抵債。
一旦負債者受限止于支配財産時,他再無權支配自己的財産,這正是限止破産者支配自己財産的含義。這也是馬立克、沙菲爾的主張。
把出售的錢按比例分給在場的到期要債的債權人,而不包括在場不要債的債權人或不在場的沒有委託人的債權人,或在場或不在場的債期未到的,無論要債與否的債權人。這也是艾哈默德和沙菲爾的主張。
馬立克主張:若債務是延期的,凍結破産者的財産,到期償還債務 。
至於亡故的破産者,須替他還清凡是在場的,不在場的,討債的或不討債的債權人的債務。無論債務是定期或延期償還的。還債時,應先還真主之債,如所欠的天課和罰金。而後還人的債。穆聖說:“真主的債務更應償還”。
艾布哈尼法主張:不許凍結負債者的財産,也不許強制他出售其財産還債,而是法官監禁他,迫使他還債。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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