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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酒後衝突砸汽油彈 男遭火燒險喪命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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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8 00:05: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凌晨4點,新北市新莊一名男子,一個人走到便利商店門口,不過他的模樣嚇壞了裡頭的店員,因為男子從脖子以下,全身多處灼傷,衣服都是破洞,店員急忙報警,將他送醫。警方調查,這名受傷的男子,疑似是在附近的卡拉OK店遭人毆打,還被對方用汽油彈砸,才會造成全身多處灼傷。

  男子耳朵、脖子都脫皮變紫,明顯三度灼傷,而大腿和胸前,也分別有一到二度不等的灼傷情況,運將看狀況不對,要店員趕快報警,並且通知119,將人送醫。警方調查,林姓男子疑似是在附近的卡拉OK店唱歌,酒後和人起衝突,但有甚麼深仇大恨,要用汽油彈,近距離往人身上砸,造成林姓男子全身多處灼傷,差點丟了命,警方目前已經調閱監視器,要盡快把人逮捕歸案。

法律教室:

傷害致死罪與殺人罪之差別,從刑度的「量」來看,傷害致死罪的最低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罪的最低刑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從罪的「質」來比較,結果都是被害人死亡。所以,兩者之差別,可以看出來是在行為人之「犯罪手段」。

要滿足一個犯罪行為必須先具備「知」與「欲」及「犯罪行為」,殺人罪與傷害致死雖然客體結果不無一致,差別只在於行為人的犯罪故意不同,換言之,行為人對於所欲侵害客體的法益方向均不一樣(傷害罪所欲侵害之法益為身體法益,殺人罪則是生命法益)。

◎ 「殺人罪」是以一個殺人的故意(從一開始就是致人於死地的故意),而著手實行,著手實行的方法不侷限於任何方式以及手段,只要本者一個殺人的故意以及客體死亡的結果,中途的因果流程並無障礙及錯誤,此即滿足一個標準的殺人行為,該當殺人罪。

◎ 「傷害致死」是以一個傷害他人的故意(只想以強暴的手段給予他人教訓、警告、或滿足自己的假想英雄意識,並非欲致人於死地);惟傷害他人之當下因行為人能預見的疏失、自然或人為的過失意外(此段學說稱之為加重結果),導致客體造就與殺人罪相同之結果。

本案例情形,該男子因與人發生衝突,而遭近距離丟汽油彈而全身灼燒引發生命危險。行為人在進行傷害行為時,客觀上是否能預見該行為可能致人於死是關鍵,近距離丟擲汽油彈之行為於一般認知下,對受害人造成生命危險的可能極高,惟行為人竟不顧其可能致人於死的結果,而以如此殘暴手段加以傷害,可能構成殺人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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