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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專偷百鈔 只為上酒店發小費當阿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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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5 00:37: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嘉義市警方今天查獲一名專門闖空門偷錢的彭性慣竊,在他身上起出近萬元贓款,但這些錢全都是百元紙鈔,員警詢問彭姓竊賊為何專偷百元鈔,沒想到嫌犯竟回答說,是為了上酒店發小費比較方便!令員警當場傻眼。

  嘉義市警方指出,76年次的彭姓竊嫌身材壯碩,最近連續多次闖空門行竊,過程樣貌全都被監視器拍下,員警清晨進行巡邏時,發現嫌犯背著黑色背包在路上出現,立即加以攔查逮捕。並在他身上起出一疊厚厚的百元紙鈔,總金額有九千八百元。

  警方表示,嫌犯專門鎖定店家行竊,而且只偷零錢與小鈔,原以為是為了避免讓店家業者查覺到有被偷,沒想到卻是要上酒店發小費比較方便,行竊動機實在誇張。訊問後,已經依偷竊罪嫌,將嫌犯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案件中,嫌犯已觸犯竊盜罪,而刑法上所謂竊取,是指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並置入自己持有支配之下。

行為人的不法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有並無取得該物的法律上權源的認知,而企圖將他人之配管領下之動產加以移轉並僭行所有權人地位的心態。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對於破壞原所有人的所有利益有認知,而且行為人對於持續性建立自己的所有利益有目的性故意。

一般而言,對於竊盜著手時點的認定,是行為人依其對自己行為的想像流程,而開始實行足以實現構成要件的行為,即可認定為行為人已著手。在竊盜罪的情況,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關係時,即可認為是竊盜罪的著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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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 03:44:45 |只看該作者
不去全部偷走拿去超商換,這行徑真的太誇張...而且可以去工作存錢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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