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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黃姓女子罹患情感性精神疾病,與家人不睦,三年前為瑣事與姊姊在電話中爭執,被罵「神經病」、「瘋子」,她兩天後深夜買汽油回透天厝老家一樓潑灑,喝令:「大姊下來!」母制止無效,黃女用打火機點火,火勢造成母死姊傷,她則全身百分之八十五燒傷。
因家人均求輕判,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十五年兩個月,黃女上訴盼刑度再減,台中高分院認為,黃女自稱當時精神耗弱。但二審依據鑑定結果,認為黃女向加油站人員謊稱汽車沒油,知道要掩飾犯行,顯示事發時辨識能力未減低。昨二審駁回。
法律教室:
黃女因與家人發生爭執,憤而至家中放火,並造成母死姐傷的結果,主觀上可認定其有放火並致人於死的故意,一行為觸犯兩罪名,分別是刑法173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及刑法272條,依刑法55條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斷,亦即最重本刑死刑,最輕則係無期徒刑。
本案例情形,黃女最輕僅得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惟其家人即受害人求情輕判,且她已知悔悟、全身亦受重傷,其情可憫,故依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故法官判處15年有期徒刑,應屬適當。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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