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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發現女友是人妻 囚虐16天洩恨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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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7 00:55: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富家子陳先生熱烈追求一名酒店小姐,卻發現對方已婚且有小孩,陳自認被騙,恐嚇女子要對其孩子、丈夫不利;女子前往陳的住處談判遭囚禁,再以電擊棒電女子手腳虐待,並性侵十六天,直到她寄電子郵件給丈夫才被警方救出。

  檢方昨依妨害自由罪將陳起訴,求刑一年二個月。性侵部分因女子說未違反其意願不起訴。

  起訴指出,三月間,陳男在台北市酒店認識一名小姐,展開熱烈追求;四月間,陳發現女子已婚還有孩子,認為女子故意隱瞞欺騙他的感情,恐嚇女子如不和他同住,就要散布兩人的裸照、打斷其小孩和丈夫的手腳。女子深怕出事,四月廿四日到陳住處談判後被拘禁。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2條的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同時亦觸犯了刑法第304條的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但兩罪乃吸收的關係,因此僅論刑法第302條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已足。

依本案例報導事實而言,陳某軟禁該女子的行為,按刑法規定,任何人只要無法律依據而私行拘禁他人,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即構成刑法第302條第一項規定「私行拘禁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陳某除私行拘禁之外,還用電擊棒電擊女子,涉及刑法傷害罪,惟普通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罪,若女子未提出告訴,則無法追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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