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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酒駕逃逸不承認 判十一個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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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 01:30: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台北市古亭捷運站日前發生一起酒駕車禍,肇事男子撞傷一對母子後,卻將機車牽到一旁超商門口,拔腿就跑。事後又偷偷溜回超商前牽車,還好被害人眼尖認出來,警方隨即將他逮捕,他辯稱,是友人幫他叫了計程車,後來計程車司機騎他的機車載他離開,這麼離譜的說詞,警方完全不採信。

  台北地院依照酒駕、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等罪,重判他十一個月。

法律教室:

刑法第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是屬於抽象危險構成要件的立法,對於還沒有造成實際侵害的交通違規行為,運用抽象危險構成要件,在立法上規定為犯罪,就是為了保護超越個人的生活利益,因為整體社會利益可能遭到違規者傷害。

酒駕是屬於抽象危險犯的規定,此種抽象危險伴隨飲酒過量的行為當然成立。簡單來說,只要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而其是否真有肇事,均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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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法第284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是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行為予以非難。同法第185-4條的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及時救護,以減少死傷,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為已足,至於行為人的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此兩者的立法目的和犯罪構成要件截然不同,而且駕駛人的肇事逃逸,是在其過失行為發生之後,為了規避責任,乃另行起意的另一行為,所以行為人的過失犯行與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行為,應屬併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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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犯罪者犯罪的一切情狀,並且例示應注意的事項,以為科刑輕重的標準。本案件中,因為男子不但不承認,還辯稱其他離譜說詞,導致重判十一個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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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 02:21:26 |只看該作者
光是酒後駕駛的罪刑就已經夠重了 .. 好像最重會掉銷駕照 (本人不會開車)

他又肇事逃逸被抓 ... 罪加一等 ... 還編了一個這麼扯的謊 ... 真是有夠糟 ...

還是要奉勸各位 ... 酒後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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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 17:20:59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覺得酒駕是很要不的事情
現行法令實在判的太輕
萬一被撞的人因此而身殘
看到只判十一個月一定很不服氣
因為他可是一輩子要這樣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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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 12:53:30 |只看該作者
真是 他 XX 的 .......... !
男子漢要 敢做 敢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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