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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對夫妻結婚隔天,就因太太要出國一事發生爭吵,加上婚後性生活不協調,太太爭吵後說要回娘家住,希望丈夫出言挽留,沒想到丈夫任由她搬走,後來更向法院訴請離婚。太太雖希望挽回婚姻,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兩人婚姻已難維持,判准離婚。
訴請離婚的男子向法院指出,結婚第二天,就為了太太要跟同事出國旅遊一事起爭執,太太甚至以死相逼,堅持一定要去。原本婚前兩人約定結婚後先在大姐家住五年,但婚後太太卻常要求搬出去住,不時以死相逼;加上兩人性生活極不協調,因太太有特殊性癖好,和太太作愛讓他覺得很噁心。兩人在一場爭吵後,太太便搬回娘家。
丈夫向法官表示,這一場婚姻對雙方都是一種折磨與精神虐待,離婚對雙方而言都是一種解脫,雙方個性不合,分居多時,無法共同生活,對於日常生活難以溝通協調。
太太坦承,當時在整理行李時,心中希望丈夫拉她,不想弄得太僵,離家時看到丈夫的背影,覺得有一點淒涼;她表示要求丈夫搬出去住,是想要有兩人自己的家庭、空間,她不想離婚,希望丈夫再給她一次機會。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結婚隔天就因出國之事發生嚴重爭執,太太為達目的,動輒以死要脅,且背信毀諾,結婚不久就要求搬出去住,經法院多次調解,丈夫堅持要離婚,顯見兩人婚姻已難維持,判准兩人離婚。
法律教室: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3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2項所指重大事由是難以維持婚姻,這是比較抽象的,並無一定之情況,這部份為法官自由心證。例如:個性不合、分居已久,只要有明確的事證,均可提出請求判決離婚。
本案例中,並無上述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之規定,該對夫妻婚後不久即不能和睦相處,時有爭執,雙方又不能理性溝通,且分居已久。且老婆曾提出離婚,事後卻又反悔。夫妻雙方其間亦無善意互動,婚姻有名無實。夫妻間互信、互愛之基礎已嚴重動搖,已無夫妻情分可言,亦無繼續和諧相處之希望,從而,丈夫主張兩造婚姻發生嚴重破綻,婚姻關係實難以繼續維持,堪信為真實。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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