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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持玩具槍搶超商 被判7年4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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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8 00:34: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45歲白姓男子去年11月間持道具槍搶超商,得手新台幣約1500元後逃逸。台灣高等法院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他有期徒刑7年4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新北市白姓男子於去年11月間,因缺錢買毒品,身穿黑色外套、頭戴黑色帽子,持道具槍搶劫新北市板橋區某超商,得手約1500元後,駕車逃逸。店員報警處理。

  白男於審理時,辯稱當時所持的是玩具槍,沒有殺傷力,他也沒有以強暴脅迫的凶狠態度對待店員。

法律教室:

刑法第328條之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中,所謂致使不能抗拒,是指被害人遭受到行為人的壓制下,使其身體以及精神意志之自主行使受到重大的妨害,而致不能抗拒的程度,縱使被害人未經抗拒或抗拒失敗,均屬之。

刑法上所謂凶器,是指凡客觀上足以使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器具均屬之。而強盜罪除了侵害財產法意外,兼對人身自由有所侵害。

白男所持的道具槍雖無殺傷力,但全支槍枝都是金屬材質,堅硬沉重,形體、構造與色澤都類似真槍,客觀上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本案件中,法官認為白男正值壯年,不以正當管道賺取金錢,竟持道具槍強盜他人財物,得手金額雖不多,但破壞社會安寧秩序且危害被害人安全,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白男7年4月徒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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