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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圍毆「豬哥神棍」受害女判免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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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00:58: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名酒店小姐,為了挽回男友感情,付錢請命理師作法,卻被性侵還拍裸照,這名色狼食髓知味,把受害女子約出來,想再度性侵,遭女子帶來的朋友圍毆,命理師提告傷害罪,法官認為,女子動用私刑情有可原,儘管有罪但不必服刑。

  這名劉姓命理師,先犯下性侵案,才會被打傷報復,反告對方傷害罪,法院判決,被他性侵的女子有罪但免刑,至於其他參與圍毆的朋友,拘役20到40天。

法律教室:

◎認識「免刑」
以刑法「三階的審查架構」來說,犯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檢討各種要件過程中,我們常會看到「不罰」或「免除其刑」的規定。其中「免除其刑」所表彰的意義,則係指「成立」犯罪,只是在刑之執行上,法律將之免除掉而已。既然成立犯罪,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即應喻知「有罪判決」,但又因其有免除其刑事由,所以要喻知「免刑判決」。

有罪免刑、無罪判決都已經涉及刑事案件實體上的審理,因此,千萬不要把「免除其刑」,解釋成「不成立犯罪」,否則就大錯特錯了。

認定被告有罪卻判免刑,司法實務上極罕見,免刑門檻極高,須符合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犯案時心神喪失或適用《證人保護法》等要件,才可獲判免刑。若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或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及贓物等罪,且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刑仍嫌過重,可依刑法第61條規定判處免刑;其餘涉犯刑責較重之罪,除獲檢方核准轉任污點證人,或罹患精神疾病、犯案時不能辨識自己行為是否違法,否則只能減刑,無法免刑。 院認定被告有罪卻判免刑,司法實務上極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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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害女子係因慘遭騙財騙色,才對該命理師私刑報復,其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法官考量她犯案動機及受害程度,判免刑應屬合理。但要特別提醒,被害人一旦私下報復過當,釀成大禍,恐怕得不償失,建議被害人循司法解決才是明智之舉。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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