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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長相甜美的兼職模特兒「小紫」,曾經幫蔡英文拍過小額募款的電視廣告,她因為感情糾紛,遭到擔任攝影師的前男友報復,在小紫公開露面時,僱人拉紅布條罵她「忘恩負義」,還散發兩人「喇舌」的親密照傳單,儘管男攝影師事後透過臉書表達歉意,但女模特兒堅持提告,警方依誹謗罪送辦。
這是去年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競選新北市長時拍攝的小額募款電視廣告片,廣告中出現的戴眼鏡長髮美女「小紫」,引起網友討論。廣告口白:「我想這1年,我找到了幸福。」
小紫是不少廣告商爭相邀請代言的對象,今年她剛從大學畢業,是模特兒經紀公司的兼職模特兒,而她曾經交往過的攝影師男友,不滿遭到分手,趁著小紫出席一場新書發表會的機會,僱了3個人到現場鬧場,拉紅布條罵小紫「忘恩負義、無情至極」,還散發兩人喇舌的親密照傳單。
法律教室:
◎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使用方法之不同,而將本罪分為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
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例如刊登雜誌、印發傳單,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因為寫成文字或畫成圖畫,流傳上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誹謗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
◎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是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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