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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姓女子今年1月間在公園遛狗,飼養的哈士奇犬突然咬住另隻牧羊犬的球不放,牧羊犬主人想把球拿回時遭哈士奇咬傷;台灣高等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柯女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45歲柯姓女子今年1月間,帶著飼養的哈士奇犬到台北市某公園遛狗,哈士奇犬看到葉姓女子飼養的牧羊犬在玩網球,上前爭搶,咬住球不放;葉女看到想把球拿回,卻遭哈士奇咬傷,葉女報警處理。
柯女於法院審理時,辯稱當時有告知葉女不要硬搶該哈士奇犬咬住的東西,不然狗會生氣咬人,是葉女不聽,硬要將球從哈士奇犬口中拿回,才會被咬,她已善盡管理責任。
法院審理時發現,柯女知道她飼養的哈士奇犬有維護已咬物品、拒絕任何人取走的習慣,若有人想取回,牠就會攻擊人;此外,該運動公園使用注意事項也標示,若犬隻有攻擊傾向,飼主需繫上牽繩並牽離園區。
法官認為,不能因柯女曾提醒葉女不要硬取該哈士奇犬口中的球,就免除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判柯女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 刑事部份
刑法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犯罪主體雖為狗兒,但主人擁有控制能力而未控制得當,使他人受到侵害,確實有可能因過失構成犯罪。哈士奇狗主人明知自己飼養的狗會搶咬他人物品,並攻擊欲取回物品者的習性,在把狗帶出外時應妥為照管,與其他人、犬保持距離,並予繫繩防免牠侵害他人財產或身體,卻疏未注意採取相關措施,未善盡犬隻管理義務,有過失責任,其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應依刑法284條第1項負過失傷害之責。
◎ 民事部份
依民法第190條前段,(動物占有人之責任),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哈士奇咬傷的葉女可依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請求損害賠償及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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