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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間,陳姓男子到澳門賭博,向賭場借750萬港幣(約合台幣2800餘萬元)豪賭,返台後想賴帳,連忙把名下房產贈與太太,賭場無法聲請強制執行,遂跨海來台提告,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賭場勝訴,撤銷陳某移轉房產的登記,本案還可上訴。
賭場主張,陳某當時以面額750萬港幣的本票,換取籌碼在賭場內賭博,依澳門法律,遊樂性賭博是合法行為,既然陳某在澳門的娛樂場所賭博,就要尊重當地法律。
陳某則認為賭博契約是我國法律所禁止,賭輸的人不負任何債務,因此澳門賭債依法不用還。法官認為,在澳門地區的賭債,只要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就是合法且符合當地公序良俗;因此認定陳某移轉房產行為侵害賭場債權,判決陳某敗訴。
法律教室:
一、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賭博行為,在我國是違反公共秩序,也不符合善良風俗習慣,所以賭博是違法行為,我國的刑法也處罰賭博行為。
因此,假設因為賭博而積欠的債務,這樣的法律行為,法律上是非法原因而產生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一種債務,也就是一般所謂賭債非債的理由。假若因為賭債而簽發本票或支票,贏錢的債權人持有這些支票、本票,向輸錢的債務人追討,債務人也是得以拒絕給付的。但是,若已經清償債務,債務人則不得主張賭債非債,而主張要求返還。依據民法第180條規定,因為不法原因給付者,不能請求返還。
在本新聞案例事實,因為是發生在國外賭博合法的國家,因此,法院認為應尊重當地國家法律,所以會和我國法律的適用有所不同。因此,若要以我國賭博非法為理由,要免除在國外合法賭場所產生的債務,是行不通的!
二、損害債權係指: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債務人為了免受強制執行,而將財產進行處分、隱匿或毀壞等,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之行為,分別規定於刑法第356條及民法第244條。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者,應須具備下列之條件,即:(一)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二)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三)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
三、新聞中陳男因積欠賭債,為免受到債權人強制執行,故將名下房產移轉登記給妻子,侵害到債權人澳門賭場的債權。陳男除這棟房產外,無其他高價值財產,把房產無償送給妻子,依民法規定,法院判決撤銷贈與行為,房產的移轉登記也要塗銷。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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