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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變本加厲 火吻復健男穿防護衣運毒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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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3 00:08: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海巡署昨破獲一個販毒集團,利用往來屏東小琉球與東港的交通船運輸走私毒品,主嫌竟身穿燙傷防護衣運毒。警方調查發現,該嫌就是兩年前挖地道走私菸酒農漁產品引發氣爆,遭全身80%灼傷的嫌犯,沒想到身受巨創仍不收手,還變本加厲走私毒品,不禁勸他:「別再搞走私生意了,免得害人又害己!」

  海巡人員表示,今年一月初高市第一機動查緝隊接獲線報,有國際毒梟把中國大陸的毒品K他命,利用漁船走私到屏東小琉球,再把毒品夾藏在機車內,從小琉球坐交通船到屏東東港,走私運輸毒品進入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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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情形,主嫌將中國大陸的K他命輸入至屏東小琉球,明顯已構成運輸毒品罪。

我國法律相關毒品之規定於刑法第257條:
販賣或運輸鴉片罪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K他命為常見毒品之一,而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K他命屬三級毒品,由於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須優先適用特別法,因此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處罰之。

在去年曾有提案是否應改為二級毒品,但並未通過,其理由為K他命不具成癮性,而此案之主嫌為運輸K他命累犯,但我國法律對其累犯並無加重之處罰,疑為法律之漏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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