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11-1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8752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4248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離職員工任意刪除公司資料須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及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責任。
(1)民法: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離職員工若於離職時故意將公司之資料刪除,侵害公司之權利,致使公司因資料被刪除而受有損害,公司當然可以向離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2)刑法:
離職員工故意刪除公司之電腦資料,其行為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又該罪係屬告訴乃論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即有告訴權之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向檢警機關表示要訴追犯罪,或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逾期告訴權人就不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訴。
故員工離職後故意刪除電腦內之資訊,造成雇主受有損害,雇主可於知道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檢警機關請求訴追犯罪,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或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