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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聖禁止繳納天課者買回天課。換言之,爲取主喜悅,所施之物,不得索回,正如禁止遷士離開麥加後,再去麥加定居。歐瑪之子阿布頓拉的傳述:歐瑪爲主道把一匹戰馬送給一人,後來他發現那人賣馬,他想買回,爲此請教穆聖,穆聖說:“你不可買它,送人之禮不得索回。”
腦威氏說:這是輕微的禁止,並非嚴厲的禁止,買回給人所送的禮品或所納的天課或許願的罰金等,均爲可憎。但繼承以上這些財産不爲可憎。
伊本•班塔裏說:大部分學者根據伊本•歐瑪所傳的聖訓主張:納課人買回天課爲可憎。
伊本•蒙宰爾說:哈桑、歐克萊麥等學者主張:可以買回天課。伊本•哈茲姆偏重這種主張,並以艾布賽義德所傳的聖訓爲依據,穆聖說:“普通富人接受天課不合法,只有五種富人例外:(一)爲主道出征的戰士;(二)管理賑務者;(三)不能還債者;(四)用財産購買天課者;(五)一人有一個貧窮的鄰居,他把天課給了其鄰居,爾後鄰居又把天課贈給了富人。”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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