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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調撥天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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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0 00:14: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衆法學家決議:若本地方的人不需要天課時,可以把該地區的天課調撥到別的地區,給予應受天課的人。如果該地區的人需要天課時,不許把天課調撥到別的地區,因爲天課的目的是讓該地區的窮人富裕起來。同時,正確的聖訓也說明每個地方的天課只用於該地區的窮人。若本地有窮人,而把天課調撥到別的地區,這樣會使本地的窮人永遠貧困。穆阿茲的傳述:穆聖對我說:“你給他們宣佈,他們應繳天課,取之於他們的富人,用之于他們的窮人。”艾布朱海弗的傳述:穆聖的課務員來向我們中的富人徵收了天課,給予我們中的窮人,當時我還是一個孤兒,他給了我一峰大駝。胡賽尼之子儀姆蘭的傳述:一位長官委任我去徵收天課,當我回來時,長官問我:徵收的資財在哪兒?我說:你派我就是爲了帶回徵收的資財嗎?其實,穆聖時代我們在那裏征課,就用在那裏。塔吾斯說:穆阿茲的信中有:漂泊異鄉、居所不定者,應把天課和什一稅用於家鄉。

衆法學家根據這些聖訓主張:每個地區的天課只可用於該地區的窮人,若本地區的人不需要天課時,可以把天課給予別的地區中應受天課的人。

關於本地區的人需要天課,而把天課調撥到外地的問題,衆法學家有不同的主張

哈奈菲派主張:本地人需要天課的同時,把天課調撥到外地爲可憎。但可以把天課給予家居外地的以下幾種人:(一)爲了接續骨肉把天課給予異地他鄉的近親;(二)把天課給予比本地人更迫切需要的外地人;(三)那裏的穆斯林最需要,就調撥到那裏;(四)可以把非伊斯蘭國家中的天課調撥到伊斯蘭國家;(五)可以把天課給予負笈遠遊的求學者;(五)圓滿一年前繳納的天課可以調撥到外地。

沙菲爾派主張:本地人需要天課時,不許把天課調撥到外地,應用於本地,但本地找不到應受天課的物件時,則不然。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自從穆聖派遣哲伯裏之子穆阿茲到仲德後,他一直在那裏任職。直到穆聖歸真後他來見歐瑪,歐瑪仍委任他原職。後來,穆阿茲派人給歐瑪送來徵收的天課的三分之一,歐瑪召見穆阿茲,責怪說:我派你到該地的目的不是把所徵收的天課和人丁稅帶到我這裏,而是把當地富人中所徵收的天課,用於當地的窮人。穆阿茲說:我沒有找到應受天課的物件,才派人給你送來。到了第二年,他又派人給歐瑪送來天課的一半。他倆又發生了類似的辯論。到了第三年,他派人給歐瑪送來了所有的天課,歐瑪又與他辯論,穆阿茲說:我確實沒有找到應受天課的物件。

馬立克主張:在本地人需要天課的情況下,不許把天課調撥到外地,但其他地區貧困急需時,經調查研究後,方可調撥到外地。

罕伯裏派根據舒爾布之子阿慕爾所傳的聖訓主張:不許把天課調撥到外地[注],應把天課用於本地區。艾布達吾德說:我聽到有人請教艾哈默德,天課可否調撥到外地時,他說:不可調撥到外地。若本地區的窮人不需要天課時,方可調撥到外地。

伊本•固達麥說:大部分學者主張:最好不要把天課調撥到外地,一旦調撥也爲認可,如果人財兩地,那麽,財産在那裏,就在那裏繳納天課。因爲那裏的應受天課者渴望著它。

若一部分財産在本地,另一部分財産在外地,那麽,就在本地繳納全部財産的天課。但開齋捐,不論地區界域,當事人住在那裏,就在那裏施散。因爲開齋捐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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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外地指能短禮拜功的地區。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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