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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當年未宴客 30年婚姻無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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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00:01: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陳姓男子在民國71年間,因為一場美麗的錯誤,造成女友懷孕,在女友逼迫下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如今男子為了擺脫這場因逼迫產生的婚姻,自爆當年結婚並沒有宴客,台東地方法院判決婚姻無效。

法律教室:

原民法舊條文有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但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應該要有書面為之,且需要兩個以上證人的簽名,並須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與之前應有公開儀式以及二人以上的證人規定大不相同。

本案例中,陳姓男子在民國71年辦結婚登記,確實需要公開儀式,少了這一項,因此判決無效。但本案仍可上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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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2 17:40:05 |只看該作者
還有這樣的喔
下一次要多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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