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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對夫婦花了三千萬購置豪宅,卻沒想到樓上的住戶經常在深夜吵鬧、搬桌椅、用力踱步,讓他們夜夜不得安寧、長期失眠,時間長達三年之久,多次親自或請管理員規勸樓上鄰居卻沒有改善,於是向法院訴請賠償,桃園地院以樓上住戶確實造成樓下鄰居難安寧,判賠十三萬元,是罕見維護安寧權的判決。
法律教室: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另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被害人若能舉證證明其聲響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而致妨害其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即可基於前揭法條為請求,並不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環保局之噪音檢測為標準,或被害人需已實際受到健康上之損害為必要。
居住安寧屬於法律所保障的人格權一種,不再僅屬於生活和公共道德的層次。目前台灣只規定上下樓板間的鋼筋混泥土厚度最少要12公分,對於樓板衝擊音,卻未如日本有法令限制分貝數。因此,如果製造超越一般常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在深夜到凌晨的時段,就可能被認定為不法侵害,若情節重大造成對方罹患精神疾病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依法求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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