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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自稱是台大十三妹其中之一楊女,在網路上騙財,還一人分飾兩角,冒充楊女的哥哥,向一名工程師騙走10多萬元,昨天被依詐欺罪嫌起訴。
法律教室:
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行為人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因為財產處分而使相對人受有損害,前者須為後者的因,後者須為前者的果。
案例情形,該男子使用冒用台大十三妹之一之詐術,使該工程師陷於誤認人之錯誤,因該錯誤而為借貸金錢的處分行為,該工程師因此受有財產之損害,各要件層層相因,互為因果。主觀上該男子有故意和意欲,及明知自己無法律上之正當權源,仍以所有人狀態自居的不法所有意圖,構成本罪。
一般而言,因情騙財,會因「動機錯誤」之情形,而不構成本罪,但本例中,有可能涉及因借貸主體認知不一的「重大動機錯誤」的問題。意思就是,該名工程師主觀上認為是借錢給台大十三妹之一,但是實際上卻是該男子,所以應該會成本罪。
另民事上,雙方間是成立一個借貸契約,但如上所述,該名工程師是誤以為借錢給台大十三妹之一,故其借錢之意思表示有錯誤及被詐欺,可依民法第88條第2項或第92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金錢,及對方是以詐欺此種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其意思表示之自由,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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