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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媒介同學與醫師援交 觸兒少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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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 00:19: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高雄檢警偵辦醫師與未成年少女援交案,現又抓到一名超過60歲的醫師與多名少女援交。警方估計,全案可能有超過50名少女接受醫師援助交際受害。

  驚人的是,將未成年少女仲介給醫師的,竟然是一名今年才17歲的女高職生,價值觀錯誤的她,為了錢,仲介約20幾名缺錢的同學,跟醫生援助交際。

法律教室: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3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此名17歲的女高職生媒介未滿18歲的女學生們援助交際,基本上是會被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是非常重的罰則,但是因為本身也是未成年,應得減輕其刑。此女價值觀錯誤,不應因賺取金錢,而利用此種方式,但社會、家庭環境之影響,因是全民應檢討的,此案應會由社工介入關懷,以導正此女觀念。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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