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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名醫拒驗DNA不認私生子 敗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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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 00:20: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名醫院前副院長黃OO,20多年前和病患謝女婚外情生下一子,小名「阿古」,黃副院長拒讓阿古認祖歸宗,阿古只好於前年提起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確認自己和黃副院長的關係。

  地院、高院時,黃某都以隱私為由,拒做DNA鑑定而敗訴,今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用高中畢業照與阿古國中照片長相特徵神似等理由,上周四判決認定阿古是黃某親骨肉,全案定讞。

法律教室: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者。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為上訴人之子,然戶籍上未為相同之登記,而涉及被上訴人身分之不確定,亦同時影響被上訴人之親權、扶養、甚至繼承等法律關係之利益,被上訴人訴請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之親子關係存在,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1)黃某曾經開了兩張100萬的支票給予阿古的母親,並(2)寫信給予阿古的母親告訴阿股的母親阿古已經成年了以後不再接濟阿古的事證,(3)阿股的母親持有黃某持有74年間年齡約33歲年輕時在美國拍攝之個人生活照片,核該照片屬個人私密獨照,非一般人、家人以外之人能夠輕易所得持有,(4)阿古提出其國中時之照片,與黃某在建國中學畢業紀念冊上照片,比對二人眉毛、眼睛、鼻子,外觀相似,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是兩造遺傳特徵明顯相似,被上訴人主張其外觀遺傳自上訴人,上訴人為其血緣之生父,自堪採信。

由上述等理由最高法院與台灣高等法院持相同見解,黃某若想推翻該判決僅得提起再審之訴,又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親子血緣關係存在與否,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且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為其血緣之生父,為期取得血統真實性,以DNA檢驗固為目前最精確之方法,所以若黃某想提再審只得乖乖的去驗DNA,至於阿古是否為他親生兒子,只黃某人心自知。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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