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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為壯聲勢請吃漢堡 險成討債共犯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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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 00:21: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竹某營造公司老闆娘和前夫有債務糾紛,2名擔任工頭員工得知,為巴結老闆娘竟假意請8名水泥工、捆工到麥當勞吃套餐,實則是壯聲勢充當「臨時演員」壓陣腳,陳姓前夫趕來談判,見一群壯漢壓陣,嚇得開出馬上開出500萬元本票,悻悻然離去。後向警方獲報追查,工人們才恍然大悟,原來不是單純吃漢堡,工人都是在不知情情況下到場,也沒有暴力討債行為,問訊後將他們全都請回,2名工頭則依恐嚇和妨害自由罪嫌函送。

法律教室: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八名工人對於自己在麥當勞的行為,僅知有人請吃漢堡至於老闆娘跟前夫談的是什麼全無所知,前夫因此心生畏懼而簽下本票,工人尚不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強制罪,也參與行為故不犯法,但兩工頭因事前知情,且就是要恫嚇老闆娘前夫,恐為恐嚇罪和強制罪共同正犯。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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