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69|回覆: 2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拾金不昧可分三成 合理?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3-7 00:48: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某大學女生在校園撿到四萬元,跟失主要求四萬元的三成賞金,才肯歸還。但此事鬧到新聞,並且被批惡法,大學女生經過社會輿論的壓力,已經轉念頭將遺失金全數歸還,但要求失主不要透露雙方的身分,這件考驗人性的校園風波落幕。

法律教室: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第807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案中撿到錢的大學生可以對遺失人主張留置權,但僅得主張所拾得的十分之三,如拾得四萬元,僅得對遺失人主張留置一萬二千元,不得全部留置。但有下面情況,不得主張十分之三之報酬: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雖最近民眾批評此為惡法,違反拾金不昧的道德觀念,但換個角度想,如無此民法規定,可能會造成更多侵占的社會問題產生,且民眾也應該注意自身財物,避免糾紛。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Rank: 3Rank: 3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2-3-20 19:37:19 |只看該作者
不合理吧
著樣跟他原本的意思有差距

Rank: 2

狀態︰ 離線
3
發表於 2012-3-21 23:51:26 |只看該作者
想還就全還了八
還想那麼多做.............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8 21:47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