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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籍台灣人賴男與台籍孫姓伴遊女郎,曾赴日與他約會8次後,彼此還傳簡訊及MSN,談及「愛你喲、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他以為雙方有真愛才決定花820萬頭款,在台北市信義區買一棟3280萬元豪宅給孫女,並將房子登記孫女名下。
96年5月他來台後,孫女不到飯店和他睡,又不接電話,顯然是騙錢,向法院訴請孫女還錢並控告她詐欺。詐欺罪部分,因罪證不足,孫女已不起訴確定;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於兩人交往時的贈與,台灣法律並未規定男女不交往後,要返還對方贈送的財物,判賴某敗訴;仍可上訴。
法律教室:
贈與契約為不要式、諾成契約,僅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定,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參照)。該負擔既屬贈與契約之一部分,自以契約當事人間就此負擔行為亦有意思表示合致為前提。
賴男及孫女雖曾為男女朋友,惟孫女自始未承諾要與賴男結婚,係賴男為給孫女及家人安居之所,方贈予原告房地部分款項,故此贈與係單純之贈與,並無附有結婚之負擔,且結婚不得強制執行,故原告主張贈與附有結婚之負擔,乃違背公序良俗,亦無法律上效力。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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