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昧物者、霸佔者、搶奪者都不算爲偷盜者,不應割他們的手,但須處罰。紮比爾的傳述:穆聖說:“昧物者、霸佔者、搶奪者不該割手。”什哈布之子穆罕默德的傳述:有人給麥爾旺帶來搶了他人貨物的人,他想割掉他的手,行刑前他派人去請教薩比特之子宰德,他回答說:搶奪者不割手。
伊本·蓋伊目說:教法規定割偷三枚銀幣者的手,而不割搶奪者、霸佔者、強取者的手,這正是教律的哲理性,因爲小偷不易於防備,他挖牆洞,乘機偷盜,損壞防盜設施,撬開鎖子。貨主對此手段防不勝防。假若沒有制定割手的律例,人們就會偷盜。造成很大的傷害,盜災普及。這不同於霸佔者和搶奪者。霸佔者在衆目暌暌之下依仗權勢公開拿別人的東西。同時有可能索回被霸佔的財物。討還受害者的權利,或讓受害者在法官面前出庭作證。搶奪者趁貨主和其他人不注意的情況下搶走財物,是由於貨主忽視了防範措施。只要小心謹慎,提高警惕就不可能被搶走。所以,他不同於偷盜者,而他近似於昧物者,再者搶奪者趁人沒有防備的情況下搶奪財物。在貨主疏忽大意,未加防範保護財産的情況下搶走財物。如果防範嚴密,財物不會被搶走。至於強取者很顯然他的行爲比霸佔者較輕,更不該割手。但通過鞭打、懲罰、長期監禁,沒收財産等制裁可以制止這些人犯罪。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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