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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教律禁止履行的條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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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7 00:13: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訂婚時女人向男人提出的休前妻等條件,象這種條件爲非法,不得履行。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禁止爭婚和爭買,也禁止一女人破壞同教姐妹的婚姻,砸其飯碗取而代之,其實她的給養由真主承擔。歐瑪之子阿布頓拉的傳述:穆聖說:“不許一女人以休前妻作爲嫁人的條件。”由此可知,女人所提的條件旨在解除男人與前妻的婚姻關係,這無形中侵犯了他倆的權益,所以,她的這種條件是無效的。

伊本•蓋伊目說:至於女人向男人提出的休前妻的條件爲非法和女人不讓男人納妾的條件爲合法,兩者間的區別是,前者的條件有害于前妻,傷害了她,破壞了她的家庭,致使外人幸災樂禍,後者的條件則不然。聖訓已在上面做了詳細的說明,彼此類比是不正確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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