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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人致傷他人或拿用了他的財物時,受害者一旦有機會是否擅自致傷他或拿回自己的財物?衆學者對此問題有幾種主張:古爾圖布說:受害者致傷他或拿回自己的財物是正當的,可行的,無論受害者怎樣行使自己的權利都不算賊,這也是沙菲爾、馬立克的主張。因爲這種行爲不算爲欺詐,只是行使了自己的權利。紮比爾的傳述:穆聖說:“你應當幫助你的行虧的或受虧的弟兄。也就是說,從行虧者身旁討回被行虧者的權利,這就是對他的幫助。”阿依舍的傳述:吾琪白的女兒鑫德來見穆聖說:我的丈夫艾布蘇福揚是個吝嗇者,他不給我和孩子們足夠的生活費,我偷偷的拿他的儲蓄,對此我是否有罪?穆聖說:“你可以合理的拿你和你孩子們夠用的。”穆聖只允許她拿使她夠用的數量。真主說:(誰侵犯你們,你們可以同樣的方法報復誰)(《古蘭經》二:194)。此段經文說明了抵償的關鍵性。但受害者從侵害者身旁拿回非同類的財物的問題,衆學者有異議;有的學者主張:未經法官的判斷,不能擅自拿回非同類的財物。
沙菲爾有兩種主張:1、根據類比,找到同類財物時,可以擅自拿取;2、不得擅自拿取,因爲財物的類型不同。有的學者主張:估計財物的價值,拿相應的數量。這是最合理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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