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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證婚的律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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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8 00:09: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衆學者主張:訂婚時需要見證,同時證婚人要在場,或通過某種媒體見證也可。

如果證婚人出席作證後,訂婚的雙方囑託證婚人保密婚約,不要宣揚,那麽,婚約有效。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不請人證婚出嫁的女人,便是淫婦。”阿依舍的傳述:穆聖說:“婚約需要有主婚人和兩個公正人的證婚。”由此可知,證婚是婚約有效的條件,沒有證婚,婚約無效,艾布祖白勒的傳述:有人告訴漢塔布之子歐瑪,一男與一女結婚,未請人證婚,歐氏說:這是秘密的婚姻,我不允許。假若我往事重做,我必以石擊斃這種人。

鐵密濟說:聖門弟子和再傳弟子中的有識之士不但遵循上述律例,而且主張:有效的婚約須有證婚人。

證婚關係著孩子的權益,以免父親不承認與孩子的血緣關係。所以證婚是婚約中不可缺少的條件。

伊本•蒙宰爾,達吾德等部分學者主張:無證婚人的婚約有效。伊本•歐瑪,伊本•祖白勒也曾這樣裁決過。

阿裏之子哈桑未請證婚人訂了婚,然後才公佈於衆。

伊本•蒙宰爾主張:任何遺訓未明確說明訂婚時須由二個男人證婚。

哈倫之子耶迪德說,真主命人見證買賣,而非證婚。

主見派學者主張:證婚是婚約有效的條件,見證買賣不是買賣成交的條件。歐瑪等聖門弟子,艾布哈尼法,沙菲爾,伊本•蒙宰爾主張:如果訂婚雙方訂了婚約,並囑咐證婚人保密婚約,那麽,婚約有效,但爲可憎。因爲這有悖於公開訂婚的教律精神。

馬立克主張:密訂的婚約須得解除。有人請教馬立克,一男與一女訂婚,請兩個男人見證,並要求他倆保密婚約,對此你有何看法?馬立克說:婚約無效,兩者分手。若已同床,聘儀歸女人,兩個證婚人免受處罰。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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