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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老翁死後留下近七百萬元遺產,妻子和長子主張和小兒子平分遺產,但小兒子認為父親生前遭母親和哥哥虐待,打官司訴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法官調出老翁生前保護令資料,確認老翁被虐,判決母子倆無繼承權,遺產由小兒子一人繼承。
桃園地院調查,王姓老翁生前行動不便,要靠家人服侍,妻子和他感情不睦,經常虐夫,包括咆哮、踹門、辱罵、不給他吃飯,曾把丈夫推到屋外餓三餐;老翁無法行動,求救無門,在門外被太陽曬傷、遭蚊子叮咬,直到深夜向小兒子求救,才由小兒子帶去投宿旅館。王妻還嗆聲要把丈夫推到水溝再自殺,或扣住健保卡不讓他看病。
大兒子對父親也沒好臉色,常和母親聯手對付父親,不帶父親看病,曾把父親從三樓強拉到一樓,造成父親手腳瘀血受傷。
老翁六年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審理時,他說「要看臉色過活,不高興的時候,就不給我飯吃,把我鎖在屋外,我很害怕」,法官裁准保護令一年。
老翁在保護令期滿後離開人世,留下六百七十多萬元遺產,妻子和長子主張和小兒子各分三分之一,但小兒子認為父親生前對母親和哥哥滿腹怨言,曾向他交代「以後遺產不給他們(指王妻與長子)」,打官司訴請確認母親和哥哥繼承權不存在。
法院審理時,老翁的妻子和長子都說沒虐待老翁,法官調閱老翁生前保護護令資料,老翁親口陳述被虐經過「被餓三餐、推到屋外一整天沒人聞問、不讓看病」,認定王妻和長子曾虐待老翁,認定母子有重大虐待和侮辱行為,判決母子無繼承權,沒資格分遺產。
法律教室:
遺產之發生乃於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得繼承遺產之人除配偶外,繼承之順序依序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又配偶有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人繼承人平均分配,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有明文規定。
遂,上開案例,王姓老翁之妻子、長子、小兒子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之規定擁有繼承權並得針對遺產平均分配。
然,繼承人如有: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則喪失繼承權,於民法第1145條有明文規定。
易言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行為或有關繼承之遺囑有詐偽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之地位。
上開案例,王姓老翁之妻子及長子雖依法擁有繼承遺產之權利,然,卻對生前行動不便之王姓老翁愛理不理,且要看臉色過活,不高興的時候,就不給王姓老翁飯吃,甚至反鎖在屋外等虐待之情況,迫使王姓老翁出於無奈須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並向小兒子告知「以後遺產不給他們(指王妻與長子)」等話語,此行為已構成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故,此為妻子及大兒子喪失繼承權之原因所在。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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