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69|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恐嚇他人小狗 精神賠償賠5萬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4-16 20:56: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去年4月,台北縣新莊市郭男嫌社區小孩吵鬧,在社區住戶大會上反被林姓鄰居罵「你家的狗比較吵,不管一管,見一次殺一次。」郭男提告求償精神損害,林男狡辯無說過此話但法官傳喚多名住戶作證,多名住戶都表示確有聽到殺狗的言詞。郭姓男子則強調,林某的發言讓他相當害怕,曾發函要求林某限期賠償及張貼道歉啟示,對方沒有善意回應才提告,板橋地院法官判鄰居須賠5萬元。

法律教室: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稱之「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故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

本件林男在社區召開管委會臨時大會時,以加害郭男所有小狗(動產)之事,恐嚇郭男,致郭男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即屬因故意不法侵害郭男之自由法益,足以造成郭男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是郭男請求林男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林男之恐嚇行為固侵害郭男之自由法益,惟依一般社會觀念,郭男之品德、聲譽在社會上之評價,尚不因林男之恐嚇行為而有所貶損,可見郭男之名譽權並不因之而受有侵害甚明。郭男請求林男刊登道歉啟事在社區大樓,法院認定恐嚇之行為並未損害到郭男的名譽,不執行。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2-26 11:39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