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53|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燒炭失敗燒壞裝潢 賠汽車旅館10萬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4-18 08:37: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平日擔任網管人員,去年和何姓女友人連絡,感覺生活壓力太大,兩人相約KTV唱歌喝酒。何女告訴陳男自己的生活沒意義,死了算了。陳男回應燒炭死得比較漂亮,自己也不想要活。兩人即至鄰近超商買啤酒及木炭,凌晨3時許投宿北市薇閣汽車旅館,由陳某刷卡4500元買單,何女隨後用自備的衛生護墊點火。早上6點15分煙霧偵測器響起,櫃台打電話詢問,對方回答是在抽菸,15分鐘後警報器再度響起,工作人員在房間外聞到燒焦味,立刻報警。

法律教室:

刑法第275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生存權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為落實憲法上開抽象規定之意旨。

我國刑法分則編第22章設有殺人罪章之規定,用以制裁殺害他人而徹底剝奪他人生存權之犯罪行為,用以保護個人法益中最重要之生命法益。而只要生而為人,無論其生命力之強弱、生理或心理之健康狀態、個人有無生趣等,即便是罹患重病或絕症而命在旦夕者,均係刑法殺人罪所應保護之人,並無所謂無生存價值之生命。因此,任何人對之加以殺害,均構成刑法所要加以制裁之殺人罪,此即刑法對生命法益係採「生命絕對保護」之原則。

至於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者,為貫徹「生命絕對保護原則」,則仍有加以處罰之必要,此即刑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意旨所在。此種規定雖與「得承諾者,即非不法侵害」之法諺有所違背,但正足以彰顯:「生命是一種不得放棄之法益」,即使自己也無權放棄自己生命之法益。亦即,即使是被害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也不能阻卻行為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之該當行為之違法性,而只能得到較輕處罰之待遇。被害人對行為人就其生命法益為侵害之承諾或囑託,是作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減輕構成要件要素」,此觀刑法第275條第1項之罪刑較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規定明顯減輕自明。

何女及陳男即使都有意願想要結束生命,但生存權為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之。何女陳男共同去買木炭,為幫助他人自殺,就算有得被害人之承諾或囑託,依然仍為殺人罪僅得減輕刑期。各被台北地院依幫助他人自殺未遂罪判刑半年,因兩人已與旅館以近10萬元和解,獲緩刑2年。


來源: 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4 18:47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