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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0 15:27: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禁止教胞彼此爭婚。那會侵犯第一求婚者的權利,傷害了他,使雙方家庭産生矛盾,本已和睦相處的雙方反目成仇。阿米爾之子吳古白的傳述;穆聖說.:“穆民皆爲兄弟,不許彼此爭買,爭婚,直至第一者棄權。”如果女人或女人認可的監護人明確接受了前者的求婚,那麽,後者的爭婚爲非法。如果女人明確拒絕了前者的求婚,那麽,後者可以向她求婚。或女人暗示接受前者的求婚,或後者不知道前者的求婚,或女人既未接受前者的求婚,又未拒絕,或前者同意後者求婚,那麽,象這些情況下後者可以向她求婚。

沙菲爾教長根據吳古白傳述的聖訓說,如果被求婚的女人滿意,喜歡第一求婚者,那麽,任何人不得爭婚,如果不知道女人滿意與否,喜歡與否,那麽,他人求婚無妨。如果女人接受了第一求婚者的求婚後,第二求婚者又向女人求婚,並締結了婚約,那麽,後者犯了罪,但婚約有效。此處禁止的是爭婚,爭婚並不是婚姻無效的條件,所以,不正確的求婚方式不能廢除婚約。

有的學者主張:如果第二求婚者和女人結了婚,那麽,無論兩人同床與否,須解除婚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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