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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燈會今年在嘉義,引起民眾去嘉義觀看,過多的汽車和機車湧入嘉義。三名大學生專程從中部到嘉義看燈會,將機車停再某大樓的門口,大樓門口被賞燈的民眾停滿機車。大樓某住戶看到這樣情況後返回家中,拿出三秒膠,動手灌入機車的鑰匙孔中。三名大學生看完花燈要牽車回家,發現自己的車子動彈不得,告上警察局。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破了案,最後雙方達成和解。
法律教室:
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天住戶的行為係以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住戶以非合法的手段表達自己的情緒,造成他人的機車不堪使用,反而使自己陷入不法,遇到這樣的情形竟可能要請警察幫忙或請交通單位處理,以寫紙條方式,請民眾不要亂停車。不論毀損機車或放紙條警告都不是好方法。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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