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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學者公決:如果一門當戶對的男人用一般女人同等的聘儀想娶女人,那麽,監護人無權干涉阻止,因爲他的干涉是對她的虐待,她有權要求法官監護她,而不讓這種不義的監護人來監護。如果監護人的干涉阻止是有正當理由的,如求婚者不是門當戶對的,或聘儀少於一般女人同等的聘儀,或還有一位比他更門當戶對的求婚者,像這種情況下,監護權不能變更,因爲他的行爲不算爲干涉阻止。
葉撤勒之子麥阿格裏的傳述:我有一個妹妹,有人求我把妹妹嫁給他,後來,我的堂弟也來求婚。我把她嫁給了堂弟,過了一段時間,他按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她,直到守制期結束。有人來求婚,堂弟也來要求重修舊好,我說:不行,誓于真主!我永遠不讓她和你重修舊好,於是針對我下降了以下經文。真主說:(如果你們休妻,而她們待婚期滿,那麽,當她們與人依禮而互相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班她們嫁給她們的丈夫)(《古蘭經》二:232)。
麥阿格裏說:後來我毀了誓,納了罰贖,讓妹妹與他重修舊好。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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