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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職業傷害致右眼失明 向雇主求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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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9 00:18: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洪男2006年底在台北PIZZA店打工,在清理製作PIZZA餅皮的壓麵機,因沒把彈簧扣好,導致彈簧彈起,洪男因而右眼被彈簧擊中失明。洪男向法院提告求償,PIZZA店人員於事故發生時未立即將原告送醫治療,卻先打電話給洪男家屬,要求家屬到店裡處理,致延誤搶救黃金時段,洪男右眼現已失明。

法律教室:

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8條 (僱用人之責任)

民法第191-3條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係指保護個人權益之法律、習慣法、命令、規章等。而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目的即是為防止職業災害及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自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再按雇主應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3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0條規定:「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備置有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新聞中洪男清理機器將彈簧放回時,雖已鉤住下方,但上方未鉤住鉤槽,該彈簧遂打到眼睛,而彈簧具有機械彈性原件之潛在能量,且機械應設置可預見範圍發生之誤用,但當時擔任PIZZA公司負責人未提供安全器具供洪男清洗機器時使用,自屬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行為,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

嗣洪男清洗機器因未安裝妥適,該彈簧打到右眼,因右眼無任何防護設備,右眼因而破裂失明,已如前述,足見洪男所受之上開右眼失明之傷害,與PIZZA公司上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PIZZA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賠償責任。再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PIZZA公司既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且其於95年12月29日為被告PIZZA公司之負責人,PIZZA公司自應與其負責人即違反法令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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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2 21:46:50 |只看該作者
一顆眼球用再多的錢都換不回來阿 ...
靈魂之窗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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