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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45元的代價值得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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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0 00:53: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方姓賣家在網路拍賣上賣價值45元魔晶土。翁姓買家在去年七月底,在拍賣網站向方姓賣家購買魔晶,雙方因魔晶土的色差問題起爭議,買家因而在拍賣網站上留下負面評價。方賣家氣不過而到買家的評價留言上,反覆張貼400多條意見,還在公開的網站留下翁男的姓名、電話及住址並寫下「產品有問題?還是個人成長思想偏差乖戾胸襟狹小?您應該外表長相像恐龍,內心修養更像恐龍的人」攻擊對方等文字詆毀翁男的名譽,翁男自覺被騷擾只好報警處理。

  法官認為被告具有大專學歷,卻未能自我檢討情緒管理問題,在網路上散佈侮辱原告文字。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司法院30年院字第2779號解釋參照)。故只要在事實上有此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已達到公然之程度。又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方男對於翁男在網路上所表示之負面交易評價,其不虛心接受反面意見以求改進,反而心生不滿,公然在網路上,利用網路具流通性之手段以侮辱言詞相加,顯未能適度對待及尊重翁男,對翁男名譽之損害非微,惟仍認係翁男刻意給予負面之交易評價,始引發其本次犯行,係遭翁男之設計陷害,並沒有自我檢討其情緒管理問題,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30天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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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天使(八級)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你一理財,財就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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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1 23:01:16 |只看該作者
網路上壞人一堆,比現實生活中更容易受害,大家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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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2 14:35:06 |只看該作者
大家在網路上買東西 真的要注意 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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