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8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商標主要部份不可僅用以說明商品之功能、效果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5-17 01:34:0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按舊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凡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形狀、品質、功用、通用名稱或其他說明者。但有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而非通用名稱者,不在此限。」即商標不得僅為表示所使用商品的形式、品質、功用、通用名稱或其他說明,但若已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者,則不在此限,即新商標法第五條有關識別性的內涵,此為舊商標法之規定。新修正商標法則規定於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僅為款次之調整。

本案為「金健實業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商標為「熱敷靈HOTPAD」,該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為化學敷袋商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系爭商標圖樣之外文部分為「HOTPAD」,拆開來為「HOT」、「PAD」,「該二字譯為中文雖有多種意義,然仍以各係『熱的、熱烈的』及『墊子、襯墊、護墊』之意為最習見,原告以之作為系爭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指定使用於熱水袋、化學敷袋等商品,無非說明其商品之功用具有熱敷、保溫之效果,依社會一般通念,難謂無使相關消費者將系爭商標與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產生直接聯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訴字第2717號)本件即為新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例,惟新商標法第五條強調商標的「識別性」,即「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故關於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消極規定,亦應注意識別性之問題。有關商標圖樣,請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度商標行政爭訟案例彙編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0 21:58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